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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30    发布者:区应急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为做好我区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区领导批准,拟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为全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为组长,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监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安委会成员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隐患排查小组或确定专门的隐患排查人员,结合隐患排查内容,进行隐患自查,按规定时限上报。

二、参加范围

全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

三、隐患排查工作方式方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一) 排查内容:

1、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面: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考核情况;有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的管理人员;有无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实填写隐患排查台账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有无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并向政府部门备案;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的行为。

2、在安全环境方面: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安全设施是否完善和可靠;作业场所的安全环境是否良好;安全防护是否严密;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建立;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正确得到使用。

3、在人的不安全行为方面:安全操作规程是否遵守;是否违反劳动纪律;是否具有相应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4、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劳动组织是否合理;劳动现场是否安排了安全检查;有无违章指挥问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得到落实;员工上岗是否通过了安全考核。

(二)上报周期。各单位上报周期,按照我区2014年开展的企业分类分级工作确定的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分别按照年报、半年报、季度报和月报执行(企业等级请登录和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告查询),未参加分类分级的单位按照季度报执行。

(三)上报方法。各生产经营单位对自查出的隐患填写《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于本单位上报周期结束后5日内,以电子版的形式报至区安委会邮箱(hpyinhuanpaicha@163.com)。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下属单位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由成员单位负责汇总后集中上报。各单位将自查隐患向区安委会报送的同时,还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根据隐患的性质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

(四)隐患分类与治理。

事故隐患通常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较大,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一般隐患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大隐患整改资金投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2、重大隐患治理。对资金需求大、整改时间长或外部因素导致难以一时排除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在治理过程中,制定方案、明确人员、限定时限,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区安委会报告。区安委会对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按照《和平区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进行挂牌督办。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隐患排查工作是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全区各行业、领域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做到有安排、有检查,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迅速行动起来,搞好本单位的隐患自查自改工作,要坚持边查边改的原则,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建立隐患台账,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要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并及时将重大隐患上报至区安委会办公室。

(二)建立安全隐患预警机制。区隐患排查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隐患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对于普遍性、倾向性隐患问题,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并制定具体针对措施,加强综合监管。

(三)加强考核。区安委会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年度考核,对责任不落实、考核不达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上报隐患企业、隐患未整改企业、上报零隐患企业在政府考核评选中予以扣分,并进行重点检查,一经发现存在隐患,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经济处罚。

(四)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监管单位的隐患排查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2015年3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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