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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委会关于印发和平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13    发布者:区应急局


区安委会关于印发和平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安委会的《方案》(津安生〔2015〕4号)要求,经区领导同意,决定在全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现将《和平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3月10日

(联系人:王继辉;联系电话:23196339)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以生产经营单位分级分类管理为基础,以安全标准化为支撑,以隐患排查治理为核心,以信息化建设为手段,以安全监管责任制考核为抓手,以安全教育培训为保障的一项系统工程。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需要,是落实《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的需要,是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需要,对于维护和保持我区安全生产稳定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落实《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紧紧围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建设、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内容,努力用两年的时间,在我区建立起较为适用的重预防、全过程、动态化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副区长周宏斌为组长,区安监局局长沈杰为副组长,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监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按照《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暂行规定》(津党厅〔2014〕15号)、天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0〕56号)规定的职责,研究和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推动实施;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相关工作制度;及时掌握和汇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对全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促考核;指导协调相关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相关制度。明确隐患的分级、各级隐患的挂牌、治理、验收、摘牌的工作流程。明确履行职责的内容和要求。

(二)明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上报单位,制定上报标准,明确上报周期和上报时限等。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对照标准规范,酌情取舍,编制本单位隐患排查上报清单。

(三)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开展业务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小组或确定专门的隐患排查人员,结合隐患排查清单,进行隐患自查,按规定时限予以上报。

(四)建立安全隐患核查机制。对上报隐患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对于普遍性、倾向性隐患问题,制定具体针对措施,加强综合监管。对未上报隐患企业、隐患未整改企业、上报零隐患企业等进行重点检查,对上报零隐患的企业一旦发现存在隐患,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节点

(一)启动阶段(2015年3月)。召开工作会议,制定、下发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部署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实施和试运行阶段(2015年4月—2016年5月)。

1、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并完成意见征求、修订完善工作。

2、以分类分级为基础,确定监管企业数量和基本信息。

3、制定重点行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标准和上报方式。

4、开展上报业务培训,完成运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5、加强信息反馈,修正运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三)全面运行阶段(2016年6月—12月)。按照市局确定的推广模式,对试行的隐患排查体系进行完善修改和业务培训,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面推广运行。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要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把此项工作纳入2015年度工作重点,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投入资金。保障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所需业务培训和宣传经费。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隐患整改资金投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三)加强考核。区安委会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纳入年度考核,对责任不落实、考核不达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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