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辖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做好烟花爆竹零售期间监管工作,根据天津市安委办《市安办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津安办〔2013〕65号)文件精神,提出我区2014年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许可及监管工作要求,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 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机制建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提升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本质安全,规范经营行为,防止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
二、 实施步骤
(一) 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1、召开烟花爆竹销售摊点负责人工作会议
时间:2014年1月7日下午2:00
地点:经济联合大厦后楼5楼智海培训中心
会议主要内容:⑴提出今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要求,公布烟花爆竹安全培训、销售许可流程;⑵向各经营摊点负责人通报市局各项有关政策,提出我区安全监管要求;⑶就今年新政策及往年遗留问题进行沟通。
2、烟花爆竹经营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时间:2014年1月9日上午8:30
地点:经济联合大厦后楼5楼智海培训中心
会议主要内容:⑴请市有关专家及领导专项讲解烟花爆竹销售过程的安全事项;⑵专项讲解今年我区烟花爆竹监管要求;⑶收取经营许可手续材料。
(二)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相关工作
1、1月10日-1月15日,开展各销售摊点选址实地考察工作。在此阶段,区安监局会同各街道办事处对烟花爆竹销售摊点进行实地考察,严格按照市局有关规定,落实摊点选址工作,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地点,责其按照相关要求重新选址。
2、召开各职能部门协调会议
时间:2014年1月13日
地点:和平区政府会议室
与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公安和平分局、消防和平支队、交管和平支队、市容委区、区市政局、综合执法局及市占道办。
会议主要内容:⑴将烟花爆竹许可工作进展情况向各部门进行通报;⑵讨论各销售摊点申请地点是否符合各部门要求;⑶协调占道相关手续等问题;⑷确定各部门联合检查时间。
3、颁发我区今年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2014年1月17日,通过我局审核、各部门协商后,向经营摊主颁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1月20日(腊月二十)至2月15日(正月十六)为许可销售期限
(三)强化监督检查
1、区安监局积极开展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检查计划,将监督检查常态化,保证监督检查无死角、无漏洞,认真督促各销售摊点提高安全意识,防范安全隐患、
2、2014年1月24日,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监局)组织各职能部门对辖区烟花爆竹销售摊点联合检查。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认真督导,落实各项制度,保证检查有重点,有效果,督促各销售摊点安全经营。
3、各街道办事处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用,就近对所辖摊点做好日常巡视,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各项安全规章
各烟花爆竹销售摊点应高度重视节日期间销售烟花爆竹的安全问题。各摊主作为经营中的第一责任人,务必做好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各经营摊点要严格按照市局有关要求,必须使用防火阻燃棚销售,严禁在阻燃棚外堆放烟花爆竹,及时清理空纸箱和包装物,摆放烟花爆竹样品的摊位长度不能超过防火阻燃棚的长度,防火阻燃棚内存放的烟花爆竹不得超过80箱。严禁在防火阻燃棚内使用用电设施,不得使用碘钨灯照明,照明线应使用护套线;各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上必须贴有天津市烟花爆竹标识。只允许经营C、D级烟花爆竹产品,严禁经营我市禁销的产品或超等级的产品。严禁在零售点周围现场演示试放烟花爆竹。
(二)加强安全监管,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所在,本着为和平区安全稳定负责的态度,做好节日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监管工作。针对经营中的安全储存、经营品种和零售点周边距离、定点进棚、安防措施、销售品种等进行检查,对非法摆摊设点、集中经营坚决予以取缔,对违规超标品种坚决收缴销毁。对违法违规的零售摊点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资质。
(三)加大宣传力度,让百姓过平安年
各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社区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加大宣传力度,使居民群众在合法的摊位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并安全的燃放。各销售摊点要积极培训安全宣传工作,按要求向消费者宣传安全知识,并发放安全宣传材料。
201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