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露爆炸事故的教训,加强餐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强化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了《天津市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津安生字[2013]2号)。根据该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目标: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含管道燃气和钢瓶等各类用气方式)的餐饮场所。包括餐饮经营场所及各机关、医院、学校、建筑施工工地等相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主要目标任务是: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二、专项治理的标准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无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等相关证照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使用单位应建立使用、更换记录,到期应当立即更换。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并建立使用、更换记录;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测试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严禁从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充装。不得使用自有、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无使用登记证、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凡在用的一律立即停止使用。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使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设备使用台帐(包括设备数、设备产权单位、使用起始年限、定期检查记录、用气方式等内容)。
8.企业对从业人员要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安全培训考核台帐;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监管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建立自查记录台帐,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11.严禁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作为烹饪热源。
三、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专项治理工作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区建委、和平质监局、区安监局、工商和平分局、区卫生局、教育局、和平消防支队、区卫生监督所为成员单位,组成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负责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专项治理工作。
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建委:负责组织建筑施工工地的食堂使用燃气的专
项治理工作。
(二)区商务委:负责区内市场及规模以上商场使用燃气的专项治理工作。
(三)区国资委、卫生、环卫、房管、楼宇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理企、事业单位使用燃气的专项治理工作。
(四)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餐饮经营场所和日常安全监管企业使用燃气的专项治理工作。
(五)区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所监管单位使用燃气的专项治理工作。负责对经有关部门按程序上报确定,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确认的,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六)消防和平支队: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等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区质监局: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八)工商和平分局: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九)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十)区教育局:负责对学校、幼儿园等管理单位食堂燃气
使用管理的专项治理工作。
四、专项治理的方法步骤:
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谁使用、谁登记,谁主管、谁核准的清查方法,在摸清燃气使用情况的前提下,坚持边查边改的原则。对存在隐患拒不整改和难以整改的燃气使用单位,集中进行治理。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制定方案:3月10日至3月20日,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向区安委会办公室上报《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方案》及联络名单,并将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到所分管的餐饮场所。
(二)自查自改:3月21日至4月15日,各燃气使用单位依据本次专项治理的标准,进行自查自改,并向主管清查部门填报《燃气使用情况登记表》。
(三)复查汇总:4月16日至4月30日,各主管部门对专项治理所属企、事业单位上报的燃气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进一步检查、治理燃气使用管理的安全隐患,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关闭取缔。建立本系统、本街道燃气使用基础台账。在四月底前向区安委会办公室上报电子版《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
(四)汇总治理:5月1日至6月10日,区安委会汇总全区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情况,建立全区燃气使用台账,梳理燃气安全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研究制定综合治理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
督促整改,挂牌督办,限期落实整改,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五)总结阶段:6月11日至7月30日。总结上报我区的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情况,接受市安委会对我区的督查,并按照要求落实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次开展的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是全市的统一要求,时间紧迫,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街道办事处、各责任主管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安排具体职能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要站在对群众生命安全负责的高度,认真学习有关要求、规定,仔细查找燃气使用管理的漏洞和隐患,彻底消除燃气安全隐患。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要结合实际,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和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利用宣传阵地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要加强对餐饮场所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做到持证上岗。
(三)统筹兼顾。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重点内容,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要以落实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餐饮场所的特点,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餐饮场所安全管理水平。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强化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对未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加强沟通。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是一项较为专业性的安全工作。各燃气使用单位、各责任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对实际工作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加强沟通配合,及时反映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展和好的做法,及时上报各类清查报表,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按时、高质量地完成。
专项治理办公室电话:23196339(传真)
联系人:王继辉
附表1:《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联络名单》
表2:《燃气使用情况登记表》
表3:《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
201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