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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4.24)

发布日期:2025-05-21    发布者: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文号:津和平卫医罚〔20250005

1页共3


被处罚人:宋海林(住址:性别:男;年龄:身份证号:;民族:汉族;联系电话:;)

本机关依法查明,(一)中医医师宋海林于20241111日在无其他医务人员陪同、未佩戴手套等情况下,在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南门外大街287号的天津和平朗泰纳医院3层诊室9为患者田某某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双合诊”妇科检查)且造成了不良后果,开展该检查宋海林未收取费用 。(二)中医医师宋海林于20241111日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在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南门外大街287号的天津和平朗泰纳医院3层诊室9为患者田某某开展了“双合诊”妇科检查。

以上事实有1.《天津市便民专线服务中心转办单(2024125020)》1份,《和平区卫健委人民来电来访登记表(2025.01.03)》1份;2.天津市公安和平分局对宋海林的《询问笔录(2024.11.11》复印件1份和《讯问笔录》(2024.11.122024.11.15)复印件2份,天津市公安和平分局对田某某的《询问笔录(2024.11.11,2024.11.12)》复印件2份,津和公(刑)调证字〔20244453号《证据调取通知书》(2024.11.181份,津和公()立字〔20244641号《立案决定书》(2024.11.12)、津和公()拘字〔20243638号《拘留证》(2024.11.12)、津和公(法)取保字〔20243965号《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2024.11.26)、津和检不批捕〔202488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复印件各1份;3.《现场笔录(2025.01.06)》1份,宋海林医师简介照片1张;4.天津和平朗泰纳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天津和平朗泰纳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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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续页

文号:津和平卫医罚[2025]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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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医师资格证》复印件、《医师执业证》复印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朗泰纳医院治疗诊疗流程》1份,《天津和平朗泰纳诊疗流程》1份,田某某诊疗信息记录截图5张,天津和平朗泰纳医院门诊登记簿和门诊治疗登记簿复印件2张,宋海林医师诊室相关照片4张;5.宋海林身份证复印件2份,叶家静、王玲、张鑫、田某某、高淑敏、尹凤荣、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6.《中医妇科学》教科书复印件7张;7.医疗消费记录照片3张,微信群聊天记录照片及微信用户头像截图照片18张,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门(急)诊病历复印件7张、天津康顺综合门诊部门诊病历复印件1张,光盘1(内含视频3段及挂号条照片1)及对应的证据材料说明1份和视频文字说明3份;8.对宋海林的《询问笔录(2025.01.09)》1份、对田某某的《询问笔录》(2025.01.082025.02.142025.02.173份、对王玲的《询问笔录》(2025.01.101份,对尹凤荣和高淑敏的《询问笔录》(2025.

02.19)各1份,电话记录表1张,光盘1张(内含2段电话录音)及对应的电话记录文字说明2份;9.会议签到表1张,专家讨论记录1份。10.国家卫健委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卫政申复〔20250089号)1份,《关于应用<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416号)》1份,《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妇产科学分册(2024修订版)》书籍复印件5张。等为证。

宋海林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田某某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双合诊”妇科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天津市医疗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则(2023年版)》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中的裁量情节及基准,裁量类别为 从轻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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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续页

文号:津和平卫医罚[2025]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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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海林在对患者田某某开展“双合诊”妇科检查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天津市医疗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则(2023年版)》中“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的违法行为中的裁量情节及基准,裁量类别为从轻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 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详见《天津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天津市和平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 天津市和平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处罚公示2024.04.24_—宋海林.xlsx

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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