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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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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津和平卫医罚[2025]000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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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医师资格证》复印件、《医师执业证》复印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朗泰纳医院治疗诊疗流程》1份,《天津和平朗泰纳诊疗流程》1份,田某某诊疗信息记录截图5张,天津和平朗泰纳医院门诊登记簿和门诊治疗登记簿复印件2张,宋海林医师诊室相关照片4张;5.宋海林身份证复印件2份,叶家静、王玲、张鑫、田某某、高淑敏、尹凤荣、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6.《中医妇科学》教科书复印件7张;7.医疗消费记录照片3张,微信群聊天记录照片及微信用户头像截图照片18张,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门(急)诊病历复印件7张、天津康顺综合门诊部门诊病历复印件1张,光盘1张(内含视频3段及挂号条照片1张)及对应的证据材料说明1份和视频文字说明3份;8.对宋海林的《询问笔录(2025.01.09)》1份、对田某某的《询问笔录》(2025.01.08、2025.02.14、2025.02.17)3份、对王玲的《询问笔录》(2025.01.10)1份,对尹凤荣和高淑敏的《询问笔录》(2025. 02.19)各1份,电话记录表1张,光盘1张(内含2段电话录音)及对应的电话记录文字说明2份;9.会议签到表1张,专家讨论记录1份。10.国家卫健委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卫政申复〔2025〕0089号)1份,《关于应用<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4〕16号)》1份,《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妇产科学分册(2024修订版)》书籍复印件5张。等为证。 宋海林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田某某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双合诊”妇科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天津市医疗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则(2023年版)》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中的裁量情节及基准,裁量类别为 从轻,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转下页) | |
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 |
年 月 日 |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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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续页 | |
文号:津和平卫医罚[2025]000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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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海林在对患者田某某开展“双合诊”妇科检查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天津市医疗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则(2023年版)》中“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的违法行为中的裁量情节及基准,裁量类别为从轻,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 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详见《天津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天津市和平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 天津市和平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 |
年 月 日 |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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