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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和平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4-21    发布者: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1页共1














文号:津和平卫医罚[2022]0003号

被处罚人:

天津市和平区福瑞司特诊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MA074CLB11;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道万全道128号;法定代表人:李艳茹)

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道万全道128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天津市和平区福瑞司特诊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底至2022年02月中旬期间在位于和平区万全道128号的医疗机构内:1、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2、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范围开展皮肤科诊疗活动;3、使用内科医师马辉从事皮肤科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022-02-17);2、“天津市医疗机构处方笺”复印件22张;3、马辉《询问笔录》1份(2022-02-17);4、天津市和平区福瑞司特诊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5、天津市和平区福瑞司特诊所有限公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6、李艳茹身份证复印件1份;7、马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8、马辉医师资质证件复印件1份;9、委托书1份;10、刘春艳《询问笔录》1份(2022-03-08);11、刘春艳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12、刘春艳护士资质证件照片打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1、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10000.00)的行政处罚;2、超出登记范围开展皮肤科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2000.00)的行政处罚;3、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仟元(¥ 1000.00)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 13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详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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