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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肖晓龙诉卓信数智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和劳人仲案字[2025]第824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11-11    发布者: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卓信数智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肖晓龙诉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等争议案件(津和劳人仲案字〔2025〕第82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和劳人仲裁字[2025]第44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70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和劳人仲裁字[2025]第44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至11月工资及2023年部分年终奖共计81762.72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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