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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于红静诉你单位工资差额、赔偿金争议案件(津和劳人仲案字[2025]第7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和劳人仲定字[2025]第275号决定书,决定如下: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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