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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呼颖诉禾西企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和劳人仲案字〔2025〕第743号)仲裁裁决书(津和劳人仲裁字〔2025〕第417号)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10-27    发布者: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禾西企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呼颖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争议仲裁案件(津和劳人仲案字〔2025〕第743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和劳人仲裁字〔2025〕第417号)。

    津和劳人仲裁字〔2025〕第417号裁决书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至2025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000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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