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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才威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津和劳人仲案字〔2025〕第3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和劳人仲裁字[2025]第18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19日工资7443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19日延时加班费1939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元旦”节日加班费465.52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公告送达津和劳人仲裁字[2025]第18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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