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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史彤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津和劳人仲案字〔2025〕第12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和劳人仲裁字[2025]第20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拖欠工资9982.37元、2024年12月拖欠工资9982.37元、2025年1月拖欠工资9969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9448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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