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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王青青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津和劳人仲案字〔2025〕第1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和劳人仲裁字[2025]第139-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生育期间工资差额7016.32元;二、驳回申请人的第三项、第七项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津和劳人仲裁字[2025]第13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20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仲裁请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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