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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隋春华、张霞诉你单位关于拖欠工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和劳人仲案字[2025]第42号、津和劳人仲案字[2025]第43号案件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本委定于2025年3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仲裁二庭(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闸口街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系电话:022-27267612)开庭审理此案件。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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