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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高丹诉你二倍工资、加班费等争议案件(津和劳人仲案字[2024]第66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和劳人仲裁字[2024]第384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工资及二倍工资共计5471.26元(人民币大写:伍仟肆佰柒拾壹圆贰角陆分);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休息日加班费514.94元(人民币大写:伍佰壹拾肆圆玖角肆分);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工资差额2022.41元(人民币大写:贰仟零贰拾贰圆肆角壹分);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内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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