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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杜阳光诉你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争议案件(津和劳人仲案字[2023]第67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和劳人仲裁字[2023]第251-1号、第251-2号仲裁裁决书。
第251-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2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工资差额共计5993.7元(人民币大写:伍仟玖佰玖拾叁圆柒角);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6459.71元(人民币大写:陆仟肆佰伍拾玖圆柒角壹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第251-2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9627.98元(人民币大写:伍万玖仟陆佰贰拾柒圆玖角捌分);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7月防暑降温费448.6元(人民币大写:肆佰肆拾捌圆陆角);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度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伍圆整)。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内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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