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预算单位: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随着采购当事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知情、参与和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对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提出了更高要求,但个别部门仍然存在公布采购信息不准确、不及时等问题,现将《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22〕2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我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采购人信息公开主体责任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对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时效性负责。各预算单位应当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内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合法合规性的审查。信息公开内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除法律制度另有规定情形外,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及其需要公开的附件中不得涉及第三方个人手机号和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出现错字、别字、漏字、重字、不规范用语等错误信息,相关地名、法律法规名称、党政机关和团体组织名称等专有名词应当规范填写全称,不得任意缩减;涉及金额数字的,要对数位、单位等要素重点核对;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时限要求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时限要求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重点做好采购结果、采购合同以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执行情况等采购流程末端环节的信息公告工作。其中,采购结果信息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同时予以公告,采购合同信息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为“政采贷”业务顺利开展,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支撑。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以及采购执行情况,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予以公告,确保政策执行情况及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特别提示:合同公告日期为系统日期,无法自由填写及更改。如各采购单位未按规定及时签订合同、及时进行合同公告,相关责任由采购人自行承担。
三、关注系统平台相关操作变化
自2022年12月1日起,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对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增设“采购人复审”功能,由采购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的采购意向公告、采购公告、采购结果公告、更正公告和采购合同公告等全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后,方可对外发布。
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在信息系统管理功能中,会强化系统校验功能。各类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前,系统将对拟发布内容进行自动校验,对可疑问题进行提示,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逐项甄别并调整完善后,方可对外发布。
附件: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2年11月16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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