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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供电主体自查整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8    发布者:区市场监管局


各转供电主体: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措施落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我局结合天津市开展的涉企收费专项治理行动和“转供电码”推广使用的要求,梳理了近年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转供电政策措施,在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政策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告知书》,向各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重申告知。望各转供电主体浏览熟知,并依据此告知书自查整改。现将自查整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查整改时限

从即日起开展自查,11月15日前整改完毕。

二、自查整改事项

(一)自查内容

主要从转供电主体基本情况和转供电政策执行情况两个方面开展自查,自查时填写《转供电主体自查情况表》(详见附件1)和《2020年转供电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完成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自查完毕后于10月20日前将以上两个表格交到天津市和平区价格监督检查所(地址:和平区贵阳路152-158号,联系电话:27217127)。

为反映各转供电主体后续政策落实情况,自查结束后仍继续填写《2020年转供电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完成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于每月20日前将此表交到天津市和平区价格监督检查所备案,直至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政策执行结束。

(二)制定整改措施

自查出问题的转供电主体需制定整改措施,并填写《转供电主体退费统计表》(详见附件3),与附件1、附件2一并于10月20日前交到天津市和平区价格监督检查所。

三、有关要求

一是要高度重视。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是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各转供电主体要确实提高思想认识,把国家和天津市转供电政策落实好,确保终端用户享受到国家及本市多次降低电价的政策红利,确保在转供电环节中合理收费不盈利,确保经得起四季度国务院督查。

二是要主动作为。各转供电主体应当主动开展自查整改,要落实好转供电环节收费及有关政策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要建立健全终端用户基本信息和购电台账,按照历次降价幅度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加强内部管理,降低用电损耗率。对转供电政策措施仍存疑问的转供电主体可以咨询天津市或和平区发展改革委,也可以登录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查询。

三是要加强自律。各转供电主体应当严格规范自身收费行为,全额及时传导降价红利,鼓励加大降价幅度,让利于终端用户。对不及时传导降价政策,违规乱加价、多收电费等问题,将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严从重查处,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实施联合惩戒。


附件:1.《转供电主体自查情况表》

2.《2020年转供电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完成情况统计表》

3.《转供电主体退费统计表》(样表)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转供电主体自查情况表


转供电主体全称:                           地址:

转供电主体

基本情况

电压等级

执行方式

终端用户数量

是否是一般工商业用户

是 □否

(          )千伏

是否具备峰谷分时计量

条件

是 □否

是否按照我市电网销售

电价执行

是 □否

2018年(   )户

是否采取每月抄表后

结算收费方式

是 □否

是否价费分离

是 □否

是否是大工业用户

是 □否

(          )千伏

是否采取公平分摊方式

是 □否

是否定期公示式

是 □否

2019年(   )户

是否采用预付电管理

是 □否

是否按照最高不超过我市电网销售电价中“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分类“不满一千伏电压”等级的“峰段价格”(目前为每度电1.0436元)预售电

是 □否

2020年(   )户

转供电政策执行情况

2018年降价(   )次,

共计(     )分

降价前电价:(     )元/千瓦时

降价后电价:(     )元/千瓦时

2018年是否按照历次

降价情况退费或抵扣。

是 □否

2018年退费或抵扣

共计(         )元

2019年降价( )次,共计(    )分

降价前电价:(     )元/千瓦时

降价后电价:(     )元/千瓦时

2019年是否按照历次

降价情况退费或抵扣。

是 □否

2019年退费或抵扣

共计(          )元

2020年

现电价:(     )元/千瓦时

2020年是否从2月起

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

的95%结算。

是 □否

2020年2月至9月底

减免、退费或抵扣

共计(          )元

备注




说明:请各转供电主体在( )内按实际填写,在□内按实际情况打“√”,历次降价可参考《转供电主体退费统计表》(附件2),有其他情况的在备注中写明情况。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处):                   联系人:           手  机:

附件2


2020年转供电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完成情况统计表


区分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合计

终端

用户数

(户)












(此空不填)

减免

金额

(元)













备注


填写

说明

10月交表将2-9月填完整,之后以此类推,20日前交到和平区价格监督检查所,直至2021年1月20日将12月份执行完毕后不再报送。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处):                   填表人:                  手  机:




附件3

转供电主体退费统计表(样表)


转供电主体(加盖公章处):填表人:联系方式:

序号

用户

2018年

2019年

2020年2月至9月

合计

签字

4.1-4.30
(降幅1.1分)

5.1-6.30
(降幅1.85分)

7.1-8.31
(降幅1.4分)

9.1-12.31
(降幅4.21分)

1.1-3.31
(降幅0.05分)

4.1-6.30
(降幅2.29分)

7.1-至今
(降幅5.09分)

传导95%结算政策
电费减免金额

度数

金额

度数

金额

度数

金额

度数

金额

度数

金额

度数

金额

度数

金额

1

2



















……



















说明:
1. “降幅”为该周期降价幅度,如该周期及之前周期均未降价,则需将之前周期的降幅逐次累加至该周期降价幅度内。.若降价周期内已降价,则扣除相对应周期的降幅。
例:如所有周期均未降价,则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降价幅度为5.09+2.29+0.05+4.21+1.4+1.85+1.1=15.99分;
2. “度数”为降价周期内的用电度数。

3. “金额”指该周期应退费金额,金额=度数*降幅。

4.退费可采取直接退还或抵扣电费的形式实施,制定整改措施时此表可先统计用户不签字,待整改完成后用户签字确认。

5.此表填写可咨询区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所(地址:贵阳路152-158号,电话:2721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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