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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编外聘用人员考勤及请休假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2    发布者:区文化和旅游局


各科室、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局系统编外聘用人员考勤及请休假管理,现将《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编外聘用人员考勤及请休假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编外聘用人员考勤及请休假管理规定(暂行)



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072




附件


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编外聘用人员

考勤及请休假管理规定

(暂行)


根据《和平区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津和党办[2015]10号)《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考勤、请休假、离津外出、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和平区编外聘用人员经费申请表》结合我局及局属事业单位工作实际,为了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范围

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系统内全体编外聘用人员。

二、实施办法

(一)迟到或早退

不遵守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按照每次10元的标准从工资中扣除,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及以上按事假一天计算。

(二)病假

请病假3天(含)以上的,须持有医院开具的病假条、挂号条、诊断证明、缴费单及相关检查资料。病假5天(含)以内,每日扣50元;病假5天以上每日扣70元。

(三)事假

申请事假,原则上当年内累计不得超过20天(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经单位批准事假的,按照每日100元的标准从工资里扣除。

(四)旷工及相关处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限已满,逾期不归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旷工按照每日200元的标准从工资里扣除,连续旷工3天、一个月累计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的编外聘用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将编外聘用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各单位形成规范的考勤记录,由专人负责,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于每月25日之前将考勤记录上报至局综合业务科,不得瞒报、漏报考勤情况。

(二)每月扣除金额最高至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后,不再扣除。

(三)请事假1天(含)以下,报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1-3天(含),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请用人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四)日常考勤情况将作为审核发放工资、转正、考核、续签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婚假、丧假、产假、年休假及其他各类公假,均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取得用人单位批准后方可休假。

(六)此规定自202072日起实施。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综合业务科        20207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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