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属社会服务机构: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平区民政局将开展2022年度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检范围
凡在2022年6月30日以前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和平区属社会服务机构,均应参加2022年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六)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情况;
(七)举办者及理事会成员变化情况;
(八)落实《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情况;
(九)党组织建设情况;
(十)开展公益活动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年检步骤
(一)网上填报
1.登录天津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http://111.164.113.15:8088/tjfrk/shzzgl/index.jspx),找到政务办事大厅,选择“年检年报”,进入社会组织用户办事大厅,点击右上角的登录,跳转到“天津市统一身份验证平台”。单位年检使用法人用户登录,登录名:社会服务机构“18位统一信用代码”,初始密码:yUfaXGFk0(请各社会服务机构及时登录年检系统,修改初始密码)平台若无单位信息,需在法人用户下重新注册,请按照平台要求自行注册用户。
“天津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客服电话:022-12345(说明是“天津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无法登陆”,并非年检系统问题)。
年检系统客服电话: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18602245205(同客服微信)。
2.登录成功后点击平台中“2022年检年报”,登录进入年检系统,进行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注:1.登录成功后,进入“社会组织年检办事柜台”,点击“民非年检” 进入“基本信息”页面,查看基本信息是否准确,点击“初始化年检表单”进入“我的年检年报跟踪”页面。2.选中年份“2022年”操作一栏中的“修改”,显示出2022年度年检报告书页面(逐项核对、查缺补漏)填好一页,保存一页。3.“附件上传”中理事监事成员备案表(理事监事成员签字)、年度报告书首页(法定代表人签字)、活动场所使用证明、法人登记证书、许可证(相关附件表格均盖公章),拍照点击“上传”至系统留存。社会服务机构财务报表由推荐审计机构上传)。
(二)审核打印
1.区民政局与各社会服务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对各社会服务机构网上填报的报告书进行交互初审。各业务主管单位登录天津市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系统(http://111.164.113.15:8088/tjfrk/app/manager/login.do)输入账号、密码进入系统,点击“年检年报”进入“天津市社会组织管理子系统”,选择“待通过”选项,查看社会服务机构提交的年检报告书。查看后点击“主管意见”输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选择“通过/不通过”结论后显示“确定提交”页面,点击“确定”显示“成功”页面即完成业务主管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网上初审)。社会服务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初审完毕后,将初审结果通过系统反馈各社会服务机构,各社会服务机构应及时登录系统查询报告书审核情况;若报告书不符合填报要求,应及时修改并重新提交。
2.完成年检报告书网上初审后,由各社会服务机构自行联系审计单位,由审计单位导入财务数据。由计算机处理中心合成完整年检报告书。
3.凡经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网上审核符合要求的,可网上打印《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首页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理事监事成员备案表》加盖单位公章及理事、监事签字)。年检报告书打印步骤: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共同审核通过后,点击操作栏中“下载”选项,即可下载并正反面打印。
(三)年检材料报送时间
各社会服务机构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报告书》,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后,于8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至区民政局进行年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检的一律按照“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处理。
四、年检材料目录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后的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
(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会计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原件一份);
(四)活动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租赁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有效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一份);
(六)理事监事变动备案手续相关材料;
(七)和平区2022年度社会服务机构统计表;
(八)和平区2022年度社会服务机构公益活动统计表;
(九)2023年天津市和平区社会服务机构诚信自律承诺书。
五、年检结论
社会服务机构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年检结束,在《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
社会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二)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三)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等情形;
(四)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六)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七)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八)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九)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十)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十一)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十二)设立分支机构的;
(十三)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四)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五)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七)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八)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十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各社会服务机构在《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之前,须前往区民政局进行年检资料首次审核,初步确定年检结论。区民政局就各社会服务机构的初次审核年检结论在“和平社会组织之家”微信公众号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自首次年检资料审核之日起),请各社会服务机构及时关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社会服务机构,请及时前往区民政局办理年检盖章手续。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服务机构予以撤销登记行政处罚并公告。
附件:1.和平区2022年度社会服务机构统计表
2.2023年天津市和平区社会服务机构诚信自律承诺书
3.和平区2022年度社会服务机构公益活动统计表
4.2022年度年检系统登录使用说明
5.和平区2022年度年检系统社会服务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账号登录说明
6.中国志愿服务网操作说明
天津市和平区民政局
2023年5月31日
(联系人:杨倩倩、杨翼;联系电话:022-23451311;
邮箱:hpqmzjstb@tj.gov.cn)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2 2023年天津市和平区社会服务机构诚信自律承诺书.docx
附件3 和平区2022年度社会服务机构公益活动统计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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