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郑伟铭
——2024年10月30日在和平区第十八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和平区财政局局长 鲍世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规定,我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关于《和平区2024年第二次区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请予审议。
一、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情况
2024年9月,市财政局印发《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的通知》(津财预〔2024〕40号),下达我区2024年新增一般债务限额2亿元,本次全部为清理暂付款一般债务限额。
因此,本次我区新增政府债务限额2亿元,全区政府债务限额由54.68亿元相应调整为56.68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由28.15亿元调整为30.15亿元。按照相关规定,一般债务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因此需对我区一般公共预算作相应调整。
二、区级预算调整方案
根据以上情况,拟将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66.12亿元,调整为68.12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66.12亿元,调整为68.12亿元。
三、支出安排
我区本次新增一般债券资金2亿元,全部为清理暂付款一般债券,其中:直接列支冲销暂付款0.4亿元,腾挪财力冲销暂付款1.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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