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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和平区2021年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11120101000141006R/2021-00004发布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教育局

发文字号:津和教〔2021〕10号主  题 :教育\基础教育

成文日期:发文日期:

有 效 性:失效

和平区2021年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要求,按照《市教委关于做好2021年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津教政〔2021〕6号)文件要求,制定我区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促进教育公平,着力加强内涵建设,着力发展素质教育,着力提高育人质量,扎实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严格规范招生入学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免试就近原则,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合法权益。

(二)坚持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切实落实国家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强化监督,确保稳定。

三、重点任务

(一)巩固免试就近入学工作成果

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十四五”期间教育布局调整,综合考虑和平区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等因素,为每所公办小学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落实。

(二)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教学质量

坚持“五育”并举,注重改革创新,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坚持因材施教,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按照减负工作要求,科学做好幼小衔接工作,切实落实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适应教育,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

(三)坚持公办、民办小学同步招生

民办小学与公办小学同步招生,严格落实《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的通知》(津教政〔2019〕24 号)要求,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小学,采取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入学学生。

(四)依法保障特殊群体儿童入学

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教育局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公办小学就读。对各类优抚对象,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好教育优待政策。

四、工作安排

(一)入学年龄及报名时间

2021年小学入学的适龄儿童应年满6周岁(2015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学校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小学招生入学报名时间为:2021年7月17日(星期六)、7月18日(星期日)。

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报教育局备案。

(二)公办小学招生

在学区片划分基本保持不动、沿袭历史、相对就近的情况下,按照公办学校的学区片招生,具有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家长依据居民户口簿、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所属学区片学校登记入学。具体招生流程详见学校提前张贴的《入学须知》。

1.本区户籍且“人户统一”的适龄儿童

适龄儿童的户籍和合法固定居所均在本区,且地址完全一致。适龄儿童户籍的户主、合法固定居所的产权所有人,必须是适龄儿童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凡符合以上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家长带领,按照入学报名时间到户籍所属学区片小学登记报名。

除上述规定外,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学还需满足“六年一学位”规定相关要求。

2.本区户籍但“人户分离” 的适龄儿童

1)适龄儿童的户籍和合法固定居所均在本区,但因地址不一致等原因,不符合“人户统一”入学条件的情况,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2)适龄儿童户籍为拆迁空挂户口、卖房空挂户口、集体户口等情况,无法提供本区合法固定居所证明的,需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入学。若适龄儿童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津均无房产,需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的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天津市无房证明”,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3)适龄儿童户籍挂靠在其他亲属,合法固定居所产权所有人为已去世的曾祖父母或外曾祖父母等情况,需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入学。若适龄儿童父母在津均无房产,需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的“天津市无房证明”,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3.适龄儿童户口落至非居住性质或非住宅性质房屋的,由教育局根据周边学校资源情况,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4.其他情况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已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民办小学招生

民办小学与公办小学同步招生。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可以报一所审批地在和平区的民办小学,同时还必须在所属公办小学报名。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小学,采取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入学学生。随机派位工作由教育局统一组织,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具体招生条件、招生方式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详见学校《招生简章》。

(四)随迁子女招生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32号)要求,教育局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公办小学就读。具体申请条件详见《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和平区2021年公办小学学位办理指南》。

(五)特殊教育学校招生

特殊教育学校招生与小学招生同时进行。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培育学校登记入学;确实不能进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根据残疾类别和教育需求,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切实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六)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按照相关政策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招生工作领导。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我区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上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规范操作、统筹协调,确保招生工作的平稳有序。

(二)加强招生工作管理。各小学要高度重视招生工作,实行一把手校长负责制和首问责任制。严格执行市教委的要求,加强培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依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及相关问题应急预案。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三)加强招生工作督察。规范招生行为,加强过程管理。教育局对各小学校长、信访接待应急小组、督察小组成员进行培训,各校要对参与招生的教师进行培训,坚决做到不培训不上岗,并加强对全体教职工进行相关教育。教育局将继续选派督察员下校检查学校招生工作,严格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四)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各小学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严禁违规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违规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各小学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五)做好招生宣传服务。依托“天津市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平台”面向社会统一发布市、区两级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做好招生入学服务。教育局和学校要安排专人做好招生信访接待工作,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妥善处理好招生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要大力宣传我区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成果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成果;要创造和谐环境,确保温馨服务,展示学校良好风貌;要建立好安全保卫制度,确保招生期间师生的安全。

                                              天津市和平区教育局

                                                2021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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