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和平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06 15:50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国资委《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津国资监督〔2022〕4号)有关要求,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和平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平政办〔2020〕8号)予以废止。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