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和平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承办单位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时,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
二、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
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区委、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布。
四、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已经完成决策的,承办单位应当自目录印发之日起10日内,整理好卷宗送区司法局审核;尚未完成决策的,应当自完成决策之日起10日内,整理好卷宗送区司法局审核。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
决策事项名称 |
承办单位 |
时间安排 |
1 |
制定天津市和平区消防规划(2021-2035年)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2023年4月 |
2 |
和平区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
区住房建设委 |
2023年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