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以及视察天津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委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强化救援力量的统筹使用和调配,保障我区地震应急工作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和平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本区地震应急工作实际情况,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力减损失。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全面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区委的领导下,建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各街道各部门分工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工作机制,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
(4)多方联动、快速高效。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军地之间协同联动,推进应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能力。
(5)依靠科技,科学应对。科学决策,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的防灾减灾救灾体系、模式,依靠先进设备和先进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科技水平。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和平区应对地震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内发生地震灾害以及毗邻区域发生地震造成本区灾害或影响的应对工作。
因地震灾害引发次生灾害造成的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应对工作。
1.5预案体系
本区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由区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专项保障计划、街道地震应急预案、社区地震应急预案和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组成。
2天津市地震地质概况
2.1地质基本情况
和平区是天津市的中心城区,天津市位于河北平原地震带和张家口—渤海地震带的交汇部位,境内分布着多条活动断裂带,被列为首都圈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2.2地震记录
有记载以来,天津市遭受12次地震灾害,其中破坏性地震6次,最大地震是1976年11月15日宁河6.9级地震。周边地区地震对天津造成破坏的有6次,灾害最严重的是1976年7月28日唐山7.8级地震,造成和平区70%房屋受损,受损房屋中30%倒塌,和平区是中心城区受灾最严重的地区。
值得关注的是,华北地区自1998年1月10日张北6.2级地震后,6级以上地震平静期达21年。地震风险不可忽视。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组织机构
本区抗震救灾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区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由区委主要领导同志直接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3.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3.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区长担任,主持抗震救灾指挥部全面工作。
副指挥长设两名,一名由分管区长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一名由区武装部部长担任,负责协调驻区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等各种应急力量进行抢险救援和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成员由区应急局、区武装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人防办、区合作交流办、劝业场街道办事处、小白楼街道办事处、五大道街道办事处、南营门街道办事处、新兴街道办事处、南市街道办事处、区繁华办、规划和自然资源和平分局、公安和平分局、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区消防救援支队、城南供电分公司、燃气集团输配公司和平管线所、自来水第二营销分公司、联通天津分公司和平营业厅、人保公司天津和平分公司等部门领导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调整组成单位和人员,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3.2.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执行区委、区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命令;组织研究制定本区地震灾害预防与应急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指导意见;做好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了解和掌握全区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组织指挥各项抢救抢险抢修行动;计划安排灾民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组织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完成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3.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承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落实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根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检查本区地震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区地震应急预案,指导各街道和有关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编修工作。
3.4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12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各组组成单位及主要职责如下:
3.4.1综合协调组
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武装部、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国资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教育局、公安和平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单位组成。
工作职责如下: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的进度情况;部署安排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救援行动;协调部队、驻区单位救援行动;协调志愿者的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承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
3.4.2抢救抢险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武装部、区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组成。
工作职责如下: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组织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协调外援部队在和平区的救援行动;负责地震引发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组织民兵预备役支援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4.3群众生活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商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红十字会、区人防办、区合作交流办、区审计局、受灾区域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
工作职责如下:组织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保障救灾所需的燃料、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和救援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启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做好因灾倒房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接受、发放国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和资金;负责抗震救灾款物的监管与审计。
3.4.4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住房建设委、区生态环境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和平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
工作职责如下:负责地震宏观异常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负责震情和震情趋势判定的获取和报告;一旦发生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和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协助地震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
3.4.5医疗卫生防疫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区疾病控制中心等单位组成。
工作职责如下: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监督、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预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
3.4.6交通运输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协助,和平辖区内的交通运输企业、公交集团等单位组成。
工作职责如下:紧急调拨运输工具,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伤员转运和灾民疏散。
3.4.7新闻舆情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公室、区合作交流办、区融媒体中心、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局等单位组成。
工作职责如下:负责组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3.4.8基础设施抢修组
由区住房建设委牵头,区城市管理委、城南供电分公司、燃气集团输配公司和平管线所、自来水集团第二营销分公司、联通天津分公司和平营业厅等单位组成。
工作职责如下:负责组织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生命线工程的抢修;清除路障、疏通主要交通干道;组织指导灾区应急供水;清理灾区现场,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
3.4.9社会治安组
由公安和平分局牵头,武警执勤中队、区司法局等单位组成。
工作职责如下: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组织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3.4.10通信保障组
由区委网信办牵头,联通天津分公司和平营业厅、天津移动和平河西分公司等通信服务企业组成。
工作职责如下:负责启用应急通信设施;组织抢修抢通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公众通信网络;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之间及对重灾区救灾现场的通信联络。
3.4.11涉外工作组
由区合作交流办、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公安和平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等单位组成。
工作职责如下:负责组织与市有关部门的联系;安排外籍人员、港澳地区和境外来本区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
3.4.12恢复重建组
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和平分局、区应急局等单位组成。
工作职责如下:负责组织震后房屋安全鉴定;负责组织震后快速恢复生产;拟定灾后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3.5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抗震救灾工作组
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成立本部门、本单位抗震救灾工作组。
工作职责如下:接受和传递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项指令;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救灾情况;收集和上报本系统的灾情、社情、民情;部署本部门、本单位抗震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抢险救灾行动;组织灾民安置和各类救灾物资的调配供应;组织指导本部门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和企业的抗震救灾工作;执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其他任务。
3.6街道抗震救灾工作组及职责
各街道成立抗震救灾工作组。
工作职责如下:接受和传递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深入社区了解灾情、社情、民情并及时上报;组织社区居民开展自救互救和群众疏散;配合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救灾行动;安置灾民,发放救灾救济物品;执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其他任务。
4抗震救灾应急救援队伍编成
4.1地震灾害救援队
区应急局牵头组建,编制2400人。由区武装部、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卫生健康委、区城市管理委、区生态环境局等单位抽调力量编成。区武装部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配备探测搜寻、抢险破拆、救援救护、个人防护、应急通信、专用车辆等设备。主要负责灾区的人员搜救、灾民转移或疏散、抢险救援、紧急救护等任务。
4.2医疗救护队
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组建,编制100人。由区卫生健康委所属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编成。区卫生健康委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伤员的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食品药品监管等任务。
4.3通信保障队
区委网信办牵头组建,编制100人。由联通天津分公司和平营业厅、区人防办信息保障中心等单位编成。区委网信办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被毁坏通信设施的抢修和抗震救灾的通信保障任务。
4.4工程抢险队
区住房建设委牵头组建,编制300人。由区城市管理委、燃气集团和平营业所、自来水第二营销分公司、城南供电分公司等单位抽调部分力量编成。指挥所设在区住房建设委。区住房建设委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被毁坏道路、桥梁等重要交通设施和供水、排水、供气、供热设施的抢修任务;清除路障、疏通主要交通干道;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被毁坏河道、自来水管道等水利设施的抢修任务,保证城市饮用水源安全;被毁坏的电力线路及设施的抢修任务,保障灾区生产生活用电。
4.5交通运输队
区应急局牵头组建,编制100人。区应急局协调驻区运输企业,由区应急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调拨或征用;主要负责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伤员转运和灾民疏散的运输保障任务。
4.6治安巡逻队
公安和平分局牵头组建,编制100人。由公安和平分局、武警执勤中队编成。公安和平分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等任务,维护社会稳定。
4.7交通管制队
公安交管和平支队组建,编制80人。由公安交管和平支队系统编成。公安交管和平支队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负责震后交通管理组织和疏导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做好重要区域交通警卫任务。
5监测报告与应急准备
5.1地震监测预报
区应急局负责对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
5.2预防行动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建立相关制度,明确分工,组织演练。根据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工作要求,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机制,提高抗震救援和恢复灾后重建能力。
5.3临震应急防范措施
接到临震预报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采取应急防御措施,根据震情发展,及时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5.4敏感时期应急准备
在重大会议、重要活动等特殊敏感时期,区应急局应强化应急值守、震情值班、地震异常宏观零报告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有关情况适时上报区委、区政府。
6应急响应
6.1自行启动机制
有感地震和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成员单位、基层组织,立即开展灾情收集与上报,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开展自救互救、人员疏散、安全保卫等先期处置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震情信息立即进行灾情初步判断,开展灾情收集与上报、提出应急响应启动的建议,并进行先期处置工作,边行动边报告。
6.2主动报送信息机制
地震发生后,各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震情,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在地震发生后应积极主动收集灾情、社情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进行信息上报,有人员伤亡时,可越级上报。
6.3破坏性地震应急响应
当市政府启动Ⅰ级、Ⅱ级响应,我区范围内有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情况下,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响应。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响应。由区长统一指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全部启动到位,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全方位实施应急处置。
6.3.1指挥调度
(1)经区委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立即赶赴地震现场,召开指挥部第一次会议,组织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区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上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3)要求各街道、企事业单位迅速核实受灾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4)命令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驻区部队及其他抢险救援力量,优先开展生命搜救、受灾群众安置、伤员救治等紧急处置工作。
(5)要求指挥部各工作组及时开展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防范、治安维护、基础设施维护、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
(6)要求新闻舆情组组织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迅速、准确、持续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
(7)要求各街道积极组织急需的物资和装备,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8)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6.3.2 处置措施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搜救人员。抢救抢险组组织驻区部队、地震、消防、工程抢险等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群众生活组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医疗救援。医疗卫生防疫组组织应急医疗队伍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加大对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3)卫生防疫。医疗卫生防疫组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
(4)群众安置。群众生活组组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筹调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会同交通运输组转运伤员和灾民,运送投放应急物资;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5)基础设施抢修。基础设施抢修组、通信保障组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应急工作需要。
(6)震情监测与灾情评估。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组开展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协助市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评估。
(7)社会治安维护。社会治安组依法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社会动员。综合协调组明确专门的单位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群众生活组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综合协调组通过接受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组织协调好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外界的对口支援。
(9)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新闻舆情组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按照新闻发布有关应急预案有序做好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工作;按照网络舆情突发事件有关应急预案做好舆论调控管控工作。
(10)涉外事务管理。涉外工作组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汇报相关情况;会同抢救抢险组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开展救援行动,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会同群众生活组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会同新闻舆情组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11)次生灾害防御。抢救抢险组、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组、基础设施抢修组加强与气象部门联系,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建筑物倒塌和涵洞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人员转移;加强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6.4有感地震或强有感地震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当我区发生有感地震或强有感地震或外区发生地震造成我区有感或强有感,但未造成房屋破坏和人员伤亡情况下,启动有感地震或强有感地震应急响应即Ⅲ级响应。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有感地震或强有感地震应急响应。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组、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组、新闻舆情组启动到位,通信保障组、社会治安组视情况启动,实施应急处置。
6.4.1处置措施
综合协调组、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组:(1)在15至30分钟内全体成员到岗。在接收市地震局的地震参数测定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后,及时将结果报告区政府,与市地震局保持沟通,随时了解并报告震情及震情发展趋势。(2)及时与各街道办事处联系,了解灾情、社情,并协助做好安定民心、稳定秩序工作。(3)按市地震局的“对外宣传口径”拟定新闻稿件,开通“热线电话”回答居民问询,解除群众疑虑,发生地震谣传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平息。(4)据情派人协助市地震局现场考察组到现场,对震中烈度、宏观震中、地震前兆及社会影响等进行考察。
新闻舆情组:(1)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决策意见,协同有线电视、报刊、新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2)组织宣传媒体及时采编和刊登播发震情及应急工作相关报道。(3)加强对涉震网络舆情的监管、引导,及时发现并消除负面影响,稳定社会秩序。
各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1)立即收集并报告震感及社会影响等信息。(2)对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重要目标进行紧急排查,划定警戒区域,采取管制、限制措施。(3)按照“对外宣传口径”回答居民问询,做好宣传疏导工作。(4)派工作人员深入震中区做好群众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地震现场宏观考察和震灾调查。(5)发生地震谣传时及时报告并深入现场,摸清情况,做好疏导工作,解除群众恐慌心理,切断地震谣传途径,阻止向周边蔓延,对极少数恶意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者依法进行惩处。
6.5 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应急响应即告终止。由市政府宣布 I级应急响应结束。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结束。
7应急恢复
7.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委办局、直属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大型机械、通信设备及其他救援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7.2 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本区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3 恢复重建实施
本区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7.4调查和总结
恢复重建结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负责地震灾害事件的调查和总结,向区政府提交相关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总结,召开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总结表彰会。
8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区武装部、区应急局、区卫生健康委、驻区部队、武警执勤中队和区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应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8.2 指挥平台保障
区各相关部门应大力推进抗震救灾应急指挥、平台评估系统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技术保障。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医保局和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供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和有关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处置地震灾害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8.4 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要将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区总体规划。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8.5基础设施保障
联通天津分公司和平营业厅、天津移动和平河西分公司等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城南供电分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和受损电力设施的抢修,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用电需求,尽快恢复灾区的电力供应。
公安和平分局、交管和平支队等部门协调建立紧急运输道路通行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9监督管理
9.1应急救援保障计划制定
各应急工作组和有关单位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任务,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保障计划。保障计划与制定牵头单位如下:
(1)和平区抗震救灾综合协调保障计划(区应急局)。
(2)和平区抗震救灾抢救抢险行动保障计划(区应急局)。
(3)和平区抗震救灾群众生活保障计划(区应急局)。
(4)和平区抗震救灾医疗卫生防疫保障计划(区卫生健康委)。
(5)和平区抗震救灾通信保障计划(区委网信办)。
(6)和平区抗震救灾交通运输保障计划(区应急局)。
(7)和平区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宣传保障计划(区委宣传部)。
(8)和平区抗震救灾公用设施抢修保障计划(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
(9)和平区抗震救灾社会治安保障计划(公安和平分局)。
(10)和平区抗震救灾交通疏导保障计划(公安交管和平支队)。
(11)和平区抗震救灾涉外事务协调工作保障计划(区合作交流办)。
(12)和平区抗震救灾恢复重建保障计划(区发展改革委)。
9.2应急演练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并制定演练计划,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3宣传教育
宣传、应急、教育、新闻、红十字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9.4培训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定期组织有关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含地震宏观联络员)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9.5监督检查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和平区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9.6奖励与责任
地震灾害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7预案管理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和平区的大中型企业、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油库、医院、学校等单位和大型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其他单位,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修订。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10附则
10.1 名词术语和有关说明
(1)以上、以下: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2)地震三要素:指发震时间、地点及震级大小。
(3)有感地震:震中附近的人能够感觉到的地震。一般震级在3级以上,震中烈度在Ⅲ度以上。
(4)强有感地震:震中附近的人普遍能够感觉到、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一般震级在3.5级以上,震中烈度在Ⅳ度以上。
(5)破坏性地震:震中及附近地区发生建筑物破坏倒塌,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一般震级在4.5级以上,震中烈度在Ⅴ度以上。
10.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有效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和平区地震应急预案》(2016年5月颁布)同时废止。
附件 :天津市地震灾害分级与应急响应分级
附件
天津市地震灾害分级与应急响应分级
1.灾害分级
本市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灾害。
当本市发生7.0级以上地震;周边发生地震对本市造成地震烈度Ⅸ度以上影响,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当本市发生6.0~6.9级地震;周边发生地震对本市造成地震烈度Ⅶ~Ⅸ度影响,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当本市发生4.5~5.9级地震;周边发生地震对本市造成地震烈度Ⅴ~Ⅶ度影响,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发生有感地震或强有感地震,对全市产生一定社会影响,但无人员伤亡的地震灾害。
当本市发生2.5~4.4级地震;周边发生地震对本市造成地震烈度Ⅳ~Ⅴ度影响,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2.响应分级
本市地震灾害应对工作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1)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启动市抗震救灾Ⅰ级应急响应,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组织指挥,调动全市力量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时,启动市抗震救灾Ⅱ级应急响应,分管副市长组织指挥,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为主体开展工作;
(3)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启动市抗震救灾Ⅲ级应急响应,事发区党委、政府组织指挥,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为主体开展工作,市抗震救灾办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