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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01MB0Q103171/2020-01247发布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和平政办〔2015〕18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发文日期:

有 效 性:失效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和平区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为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98号)精神和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救助原则

临时救助制度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制度。

(一)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救助工作由街道具体组织实施。

(二)坚持“救急救难”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便捷、高效相结合的

原则。

(四)坚持救助金为主,实物救助为辅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及范围

持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家庭或非本市户籍但持有本区居住证的人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出现暂时困难,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具体范围如下:

(一)人均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以下的家庭。

(二)支出(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其他社会帮扶后)超过上年家庭总收入2倍的家庭。

(三)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四)因意外事件、突发大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五)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六)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家庭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临时救助范围:

1.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2.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3.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等违反法律法规的;

4.不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状况,出具虚假证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的;

5.不接受有关部门给予针对性救助的。

三、救助事项及标准

临时救助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一)因火灾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因溺水、触电、

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及被歹徒袭击等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伤亡且无法维持当前生活的家庭,需在事件发生的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由镇街工作人员现场勘察受灾情况(必要时由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入户核查),根据申请救助家庭的受损程度及医疗支出,在扣除各类赔偿、保险、社会帮扶救助等资金后,一次性给予1000元至15000元不等的临时救助金或提供必要的生活必需品。其中:

1.造成人员伤亡,且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的,按照伤亡人员医保范围内自负部分的10%,一次性给予最低1000元至15000元不等的临时救助金。

2.未造成人员伤亡,一次性给予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临时救助金,或根据申请家庭的受损程度,提供必要的生活必需品。

3.造成人员直接死亡且未发生医疗费用的,由死亡人供养的无劳动能力且无收入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已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除外),在提供供养证明、无劳动能力证明、无收入证明后,一次性给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临时救助金。

(二)因被抢劫、盗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且无法维持当前生活的家庭,需在事件发生的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在核查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告知书》及《接受案件回执》)后,各街道根据申请救助家庭的受损程度,一次性给予每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至3倍的临时救助金。

(三)因突发重大疾病无钱救治的家庭,原则上纳入“博爱助医”专项救助。需在事件发生的一年内提出申请,救助标准按照个人担负的医疗费用一次性给予1200元至15000元不等临时救助金。其中:

1.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及各项社会帮扶之后,个人自付部分仍有困难的给予100%临时救助。

2.对患大重病的困难群众,按照申请当年的医疗费用支出,在扣除各类保险、医疗救助、社会帮扶救助等资金后,医保范围内自负部分累计在10000元以下的,按照12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临时救助金;自负部分累计在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的,按照4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临时救助金;自负部分累计在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以下的,按照8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临时救助金;自负部分累计在100000元以上的,按照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临时救助金。

3.对突发大重病后无钱救治的困难群众,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

4.对正在住院期间,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且存在生命危险的困难群众,在出示该次住院每日清单及《病危通知书》后,按照住院清单总金额5%的标准一次性给予1000至1万元不等的临时救助金。

(四)因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后暂时无法就业的人员,需在事件发生的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办公室审核后,一次性给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临时救助金。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的人员(须为重病重残人员唯一监护人),需在事件发生的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一次性给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临时救助金。

(五)非本市户籍持有本区居住证的人员及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各街道根据申请救助家庭的实际情况,在扣除各类赔偿、保险、社会帮扶救助等资金后一次性给予100元至1万元不等的临时救助金。

(六)遇有特殊情况,须由本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再实施救助。

四、救助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本区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非本区户籍但有居住证的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非本区户籍且无居住证的人员,由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协助其向市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申请人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二)主动发现受理。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主动受理。

五、申请所需材料

(一)个人申请;委托居民委员会或个人代为提交申请的,同时提供委托书。

(二)持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居民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须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本区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证明。在职人员提供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真实准确、且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原件、社险缴费清单或社险缴费证明原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退休工资领取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失业人员提供就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档案所在地证明及社险缴费清单或社险缴费证明原件;学生提供在学证明原件、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享受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家庭,提供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五)残疾人须提供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发生火灾的须提供房屋损毁的内外照片、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七)因火灾、溺水、触电、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及被歹徒袭击等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伤亡的,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原件或死亡证明复印件及相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证明等。

(八)因抢劫、盗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九)因疾病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半年之内由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以及相关疾病的病历、费用单据原件。

(十)因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等原因申请的,应提供公安、司法或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十一)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有关证明的认定。

1.“人均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以下的家庭”在核定收入时,参照《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暂行办法》执行,以申请临时救助前3个月的平均收入情况计算。在此期间得到的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等资金,计入家庭收入。

2.“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大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各种特殊原因导致支出超过上年家庭总收入2倍的家庭”在核定时,家庭实际收入以支出票据显示时间的上一年总收入计算,并参照《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暂行办法》执行。在此期间得到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社会帮扶、社会保险等资金,计入家庭收入。

3医疗费是扣除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医疗保险和单位已报销的费用,以及各种互助互济和参加商业保险赔付医疗保险金以后剩余的部分。以社保规定的本市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费用单据、有关病历材料、报销费用证明等进行综合考虑。药店出具的发票不能作为证明材料。

六、申请审批程序

(一)一般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程序执行。

1.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非本市户籍人员按居住证所在地)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收入证明、造成困难的相关证明、医疗费收据、有关病历、残疾人证、在校证明、住房情况和所有涉及家庭财产的必要材料,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街道受理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申请后,指导申请人填写《同意核查家庭经济状况委托授权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街道对申请人的家庭财产等情况,通过信息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社区居委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公示等形式,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无异议的家庭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根据救助家庭的实际情况确定救助方式和标准。救助金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由街道办事处分管主任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对审核不合格的,街道应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3.区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进行审批,并对《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进行留存备案。

4.临时救助自批准之日的次月内,通过社会化发放,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账户或按政府采购程序购买救助物品。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可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照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七、几点要求

(一)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

(二)对不能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及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待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收回冒领的临时救助款物,由所在居委会、街道备案,三年内不能申请享受临时救助金。

(三)各级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坚持原则,遵章守纪,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的违纪人员,要严肃追究负责人、承办人的责任。

八、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同意核查家庭经济状况委托授权书

2. 和平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附件1

同意核查家庭经济状况委托授权书

(身份证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我们全家共同委托的申请人,其申请和申报行为代表我们全家的共同决定。

特此委托。

全体家庭成员委托签字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签字

日期































承诺及授权

1.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情况以及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本人承担。

2.本人代表家庭授权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及其指定的调查机构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社保、户籍、车辆、税务、公积金、婚姻等有关的信息进行核查。

特此声明与授权。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和平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 名


身份证证 号


困难

类型

□ 低保

□ 低收入

□ 其他

户籍地地 址


居住地 地 址


家庭

人口


上年度

家庭总收入


家庭人均收入


本年度

家庭支出


联系

电话


□ 大病

病种


医药费

总支出


个人自负

金 额


□ 火灾

房屋财产

受损情况

□ 一般损坏  □ 部分损坏

□ 全部损坏

人员伤亡

情 况

□ 有

□ 无

□ 溺水  □ 触电  □ 交通事故  □ 食物中毒

□ 煤气中毒    □ 被歹徒袭击   □ 其他

人员伤亡情况

□ 较轻 □较重

□ 死亡

□ 因盗、抢

财产损失情况

□ 较轻   □ 较重   □ 严重

□ 刑释解教  □ 社区矫正  □ 戒毒

□ 照顾重病、重残人员无法就业

□ 其他特殊原因:

家庭其他成员情况(包括收入、单位、职业、身体状况等)


是否享受其他救助

□ 是   □ 否

救助金额


本人承诺申请救助原因及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无误,如有虚假自愿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人签字:           监护人签字:

居委会意见(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民政局审批意见(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街道办事处、民政局各留存一份。随表一并报送相关材料。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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