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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转发区教育局区建委规划和平分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督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01MB0Q103171/2020-01203发布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和平政办〔2012〕17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发文日期:

有 效 性:

转发区教育局区建委规划和平分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督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区教育局、区建委、规划和平分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督查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和督查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使用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规范我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建立长效运行机制,保障住宅小区居民适龄子女就近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区实际,现就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管理

  学前教育是终身教育的奠基工程,直接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解决“入园难”问题的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要把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纳入我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有关部门要结合管理职责和工作范围,加强对涉及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各项行政许可或备案事项的管理,保障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

二、履行责任,各司其职 

(一)规划和平分局要严格审查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方案。凡是没有按照《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2008)等相关规定配建幼儿园的,或者没有对应当配建的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和建设指标等作具体说明的,不予审批规划方案;凡是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配套幼儿园最迟要与最后一期住宅项目同步报审,否则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是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没有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不予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区建委依据住宅项目相关规划、计划等审批文件,受理项目报建和颁发施工许可证。对没有获得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住宅项目,一律不受理项目验收备案申请。

(三)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包括有同步建设幼儿园的当期住宅项目,在将施工图送区建委审查前,须向区教育局提交一套完整的幼儿园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须将幼儿园无偿交付区教育局管理和使用,同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

  (四)区教育局负责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和使用。要主动会同规划和平分局严格审查幼儿园布局、位置和具体建设指

标,确保有关技术指标和具体要求在审批规划方案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得到落实。幼儿园建成后,区教育局应配合区建委等单位共同做好幼儿园工程的竣工验收。同时,要积极做好验收合格的幼儿园的接收工作,及时办理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登记手续。有关职能部门在幼儿园移交和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过程中,要严格监督、大力支持。

三、督促检查,确保落实

为切实加强我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及其使用的管理,建立督促检查的长效机制,确保今后住宅小区规划用地范围内严格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项目的落实,并有效利用教育资源,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必须用于开办公办幼儿园,满足适龄儿童接受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改变用途,严禁出租、出售、转让和抵押。

(二)加大行政执法检查力度,全面落实国家及本市有关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政策。建立由建设、规划、教育等部门组成的综合督查小组加强有效监管,每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区政府。

(三)对于履行工作职责及执行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规定不力的部门,区政府将追究其行政责任。

  

主题词教育 幼儿园△ 居住区 意见 通知

                                        (共印80份)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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