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深入推进和平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关于深入推进和平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深入推进和平区行政服务体系
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要求,为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我市行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1〕105号),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深入推进我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区行政服务体系
(一)加强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建设。要切实加大对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建设的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区审批办作为行政机构,应使用行政编制,现使用的事业编制,三年内在区行政编制总额内进行调剂替换。将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基础建设、设施设备以及运行和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区各职能部门要在全面整合本部门内部行政职能的基础上,设立行政审批机制,整建制进驻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
(二)规范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按照市政府加快构建三级行政服务体系的部署,要加大财政投入,规范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做到统一服务事项、统一计算机管理、统一规范化建设、统一标准化服务、统一管理机构。要继续做好行政服务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延伸的工作,推行便民服务免费代办机制,实现行政服务进社区。
二、发挥区行政服务体系的作用,提升管理水平
(一)进一步增强行政服务功能。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均应进入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因特殊原因不能进驻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应由本部门说明原因,并经区政府同意。
(二)规范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和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统称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区审批办作为区政府派出机构,对全区行政服务实施统一管理,各相关部门进行业务管理,区监察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经区政府同意,由部门单独设立的办事大厅,要接受区审批办的指导和监督。服务中心要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重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运行管理。
(三)加强服务中心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进驻部门窗口规范化建设和工作人员标准化服务,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要全面实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和管理,努力提升运行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提升审批效率,提高服务水平
(一)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格按照和平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加强对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同时,要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办理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强化过程监督。
(二)强化集中审批机制。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将审批职能和审批事项集中到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集中审批率要达到95%以上。
(三)强化现场审批机制。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要全面实行“一审一核,现场审批”制度。各部门要将审批权限充分授权给首席代表,并将现场审批授权委托书在窗口进行公示。各部门审批事项的现场审批率要达到95%以上。
(四)强化联合审批机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设立、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事规程。全面实行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四位一体”高效办理机制,确保项目审批快捷高效。
(五)强化限期审批机制。服务中心要按照依法行政、效能提升的原则,落实限期审批办理制度,明确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强化政务公开制度。服务中心在服务大厅设置电子触摸屏,将审批事项、办结时限、办理流程等需要公示的内容全部公开,并提供一次性告知的即时打印,便于企业和群众查询。
四、加强行政服务信息化建设
(一)构建服务中心电子网络系统。由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计算机总控中枢连接的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专网,向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延伸,形成统一网络平台、统一专网系统、统一应用软件的审批服务和行政效能监察系统。
(二)提高服务中心信息化水平。规范技术标准,推动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和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电子网络系统,实现网上办理、政务公开、效能监察等功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是区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要抓具体、抓落实。相关责任部门要加强财政、编制等方面的支持保障,建立健全制度,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监督考核。服务中心要会同监察部门,加强对进驻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考核;完善行政效能监督考评办法,对进驻部门的审批效能、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考评。通过现场巡查、视频监控、电子网络等多种方式,对审批服务实行全过程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限期整改,确保监督考核取得实效。
主题词:行政事务 服务 审批 意见 通知
(共印80份)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