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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进一步做好和平区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01MB0Q103171/2020-01187发布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和平政办〔2011〕3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发文日期:

有 效 性:

关于进一步做好和平区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接连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通知,对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区各单位(部门)要认真落实通知精神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紧密结合“津门防火墙”工程和全区“大走访、大接访、大检查”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全力做好我区消防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对做好消防工作的认识

由于我区独特的地理位置,老旧居民区、繁华地区、高层建筑等相对密集,必须始终高度重视消防工作,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全区要进一步强化“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意识,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三大”活动的要求,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整治火灾隐患,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针对本单位(部门)消防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完善各项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组织排查整改,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组织火灾隐患排查整改

区公安、消防部门以及建委、安监、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商务、工商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立即组织开展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检查,认真检查消防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备设施和火灾防范措施是否到位;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责令明确时限,立即整改;对整改不力或逾期未整改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辖区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结合自身实际,迅速开展内部消防安全自查自改工作,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落实安全措施和整改资金,切实做到自查工作不留盲区、整治隐患不留死角、督改措施不留余地。

三、夯实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基础

各街道要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工作办公室,有效组织开展本辖区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认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清整活动,深入推动“成立一支志愿消防队、配置一个防灾应急工具箱、建设一个消防活动站(室)、设置一处固定消防宣传专栏”的“四个一”建设,确保年内全部社区完成建设任务。同时,要充分发挥社区工作优势,落实社区监管、邻里互助等措施,加强对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安全监管,完善人员登记台账,并形成长效机制,有效遏制社区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

区公安、消防部门要围绕提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加强对社会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严格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要严格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凡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同意施工;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凡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一律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既有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督促整改。消防部门要针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等特殊火灾的防控,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技战术训练和综合演练,不断提高灭火实战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做到快速到场,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区政府将对区内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确保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五、提高消防宣传培训的实效性

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要认真组织行之有效的消防宣传培训活动。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并发动广大消防志愿者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各单位(部门)要围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流动务工人员等的消防安全培训。要不断扩大消防宣传覆盖面,提高广大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公安 消防 事故 通知

                                         (共印80份)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2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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