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和平区构筑消防安全“津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转发和平区构筑消防安全“津门防火墙”
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构筑消防安全“津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和平区构筑消防安全“津门防火墙”
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天津市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有关部署,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构筑消防安全“津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5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构筑社会消防安全“津门防火墙”(以下简称“防火墙”)工程,全面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推动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不断夯实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努力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建设标准,一般单位可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建设要求。2010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部达标;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要基本达标。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我区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消防安全环境进一步改善,重特大尤其是群
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组织机构
为实施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区政府成立以副区长苏智为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王业明、公安和平分局副局长崔津为副组长,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和平区构筑消防安全“津门防火墙”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组织实施,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工作任务
(一)以实施“1234”工程为抓手,推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各单位要按照天津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DB12/T415-2009)的要求,全面推行“1234”工程,即:一完善,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确定,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三规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规范、消防档案规范、消防安全标识规范;四落实,落实防火定期检查巡查、落实消防设施定期检修检测、落实消防定期演练、落实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
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时消除。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单位要建立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同时,各单位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熟悉消防设备,并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单位员工要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各单位要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各单位要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使员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
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
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二)以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依托,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如期销案;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
2.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中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严格依法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3.落实设施建设责任。编制消防工作专项规划,并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进一步依法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及时对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增建、改建、配置或技术改造。集中整治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
聚集地等重点地区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辖区消防
安全环境。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内容,政府组织各部门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并将消防工作任务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对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
(三)以开展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为重点,不断夯实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夯实组织建设基础。社区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2010年,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依托综治、安监等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2011年,各社区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夯实设施建设基础。社区要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每个社区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对木结构等易燃建筑集中、连片的居民住宅,要结合综合整治和城市改造工程,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增强火灾抗御能力。
3.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社区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社区内的小场所要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
4.夯实队伍建设基础。要根据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任务。设有治安巡防队的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并加强保安人员消防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使其承担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没有治安巡防队的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2012年前,所有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
(四)以争创执法示范单位为核心,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
1.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要建立消防、治安、内保、警务督察及公安派出所“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机制,形成整治火灾隐患合力。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主动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针对突出问题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2010年,要配合公安、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集中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
建筑等为重点,以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
治;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依法做好辖区有关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2.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积极探索、完善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工作制度;大力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深化警务公开,向社会公开消防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进度、结果,增强执法透明度;加强执法中的廉政建设,集中整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消防执法的公信力和满意度;配齐消防监督检查装备,提高消防监督检查技术含量;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示范单位创建和消防监督执法大比武竞赛活动,定期对消防监督人员和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全面提升消防执法能力和水平。
3.提高消防宣传教育水平。要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消防宣传,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继续深入开展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在主流媒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逃生自救能力普及活动;全面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积极培育发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素质;充
分发挥消防中队等教育基地作用,加大社会消防宣传力度。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4.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不断探索、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模式;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积极开展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指导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在推进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从事日常消防检查的制度上取得新进展;全面推行消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消防安全检查人员职业资格证制度。
四、步骤安排
构筑消防安全“津门防火墙”工程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10年7月31日)。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会议,对构筑消防安全“津门防火墙”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典型推广阶段(2010年8月至2010年12月31日)。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培育树立消防工作典型,推广工作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完成标准化建设工作。
(三)全面开展阶段(2011年至2012年6月30日)。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开展构筑消防安全“津门防火墙”工作。区政府将适时召开中期推动会,交流工作经验,推广工作方法,进一步深化构筑消防安全“津门
防火墙”工程。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31日)。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构筑消防安全“津门防火墙”工程进行总体验收,对三年来的工作进行总结,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同时,积极准备迎接市政府检查验收。
五、2010年重点工作
(一)保质保量完成建设达标工作。2010年,人员密集场所要完成“四个能力”建设,区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达标验收工作,未达标的单位,政府将下发文件责令限期达标,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年终考核成绩。
(二)培训防火墙工程“明白人”。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开展消防培训教育,确保每个单位有两名以上“防火墙”工程建设的“明白人”。
1.组织对全区物业单位保安人员进行培训;
2.组织对消防控制室人员进行培训;
3.组织对派出所主管消防工作的所长及专职民警(各所内保民警)进行培训;
4.组织对街道社区负责人进行培训;
5.组织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培训。
(三)广泛开展宣传工作。成立“防火墙”宣传队,入社区、
入企事业单位宣传。同时,积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标准,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各单位也要开辟宣传阵地开展专题宣传工作。工作开展期间,由区有线电视台制作“四个能力”专题片并滚动播出。
(四)举办和平区消防运动会。为配合构建“防火墙”工程开展,9月份将组织举办2010年度和平区消防运动会,组织辖区群众参与,提升防火、灭火、逃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达到宣传推广“防火墙”工程,提高“四个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目的。
(五)加强消防警务室建设。探索消防安全工作新模式,结合和平区商业场所密集、建筑耐火等级低、人员流动性大、道路狭窄、发生火灾影响大的特点,在津湾广场、劝业场和五大道等地区建立消防警务室。
(六)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在对辖区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进行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对各单位自动消防设施使用维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单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考核,督促相关人员充分了解、掌握并正确使用本单位设施,确保遇到火灾能够自动消防设施及时有效发挥作用,提高企事业单位防控火灾的能力。
(七)开展劝业场繁华地区消防专项治理工作。针对这一地区存在的建筑耐火等级低和楼上居住、存货、楼下经营等多种隐患问题,将组织公安、消防、繁华办等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检查和治理。
(八)加强先进典型培养建设工作。要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结合实际,积极培育树立典型,打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的样板,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和推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扎实开展。7月底,组织召开经验推广会。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部署。各单位要逐级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并督促社会单位、社区逐一签订责任书;各单位要将构筑消防安全“津门防火墙”工程纳入行业系统管理内容,建立和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单位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此项工作迅速全面启动。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推动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结合辖区实际提出工作建议;二是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消防、治安、内保、警务督察及公安派出所要多警联勤,提高消防监督检
查的覆盖面;三是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积极会同区属各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提高火灾隐患的发现率;四是充分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加强对消防监督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的业务培训,指导单位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过各部门之间的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深入开展。
(三)落实责任,严格奖惩。要将构筑消防安全“津门防火墙”工程纳入各部门、各单位每年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区政府对各部门、各单位构筑消防安全“津门防火墙”工程进展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2012年底进行总体验收并总结表彰。
(四)加强沟通,及时反馈。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和信息反馈,每个工作阶段结束后5日内,要将本单位的工作小结报送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单位要及时上报各阶段相关工作数据和材料,工作中遇有问题,要及时报告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主题词:公安 消防 方案 通知
(共印100份)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办公室。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