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和平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区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区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制度》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
为进一步做好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区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工作制度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管副区长具体主管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区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二)办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承办单位受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其行政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单位(部门)的办理工作。
(三)区政府办公室作为办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推动落实和督促检查。
二、办理程序
(一)接收。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区政协委员提案的接收、登记、初分工作。对于不属于区政府系统办理的建议和提案,按照有关程序送回区人大常委会或区人民政协有关部门并做出说明。
(二)确定承办单位。区政府办公室认真研究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区政协委员提案内容,根据工作职责,确定并及时交与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指定分管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办理工作。
(三)办理。
1. 承办单位自接办之日起,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民政协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应于3个月内办理完毕,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应于1个月内办理完毕。
2.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和提案后,确定办理部门和人员,研究制定办理方案,努力解决建议和提案提出的问题,积极落实区人大代表和区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3. 承办单位按照统一格式将办理结果写成书面答复意见,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后,分别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或区政协委员联络室。
由区领导领办的区人大代表重点建议、批评、意见和区政协委员重点提案,承办单位要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区领导汇报,办理结果在报请区领导审阅后及时答复。
4. 承办单位将办理意见答复区人大代表和区政协委员后,请区人大代表和区政协委员填写《办理意见征询表》,对办理工作进行评价。区人大代表和区政协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承办单位要重新办理、重新答复并详细说明情况。区人大代表和区政协委员可以到承办单位对办理情况进行查询,承办单位要做好接待工作。
(四)归档。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要及时整理原件、答复件、意见征询表等有关材料,将文字及电子档案汇总立卷归档并报区政府办公室。
三、办理要求
(一)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区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是法律赋予的职责,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改进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密切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途径。承办单位应切实尊重代表和委员的权利,在办理答复过程中,加强调研,实事求是,真抓实干,举一反三,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二)承办单位要在建议和提案办理前、办理中、办理后,主动与代表和委员进行联系沟通,汇报办理情况,听取代表和委员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努力按要求完成办理工作。凡是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对于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要尽快解决;因受财力、物力等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或纳入解决计划;对确实解决不了或超出职权范围的问题,要如实向代表和委员说明原因,取得代表和委员的理解和支持。
(三)办理工作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确定办理工作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和协办单位要互相联系沟通,积极协商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
(四)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知培训,严格办理工作程序,加强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主题词:行政事务 建议 提案 办理 制度 通知
(共印80份)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