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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01MB0Q103171/2020-01182发布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和平政办〔2010〕5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发文日期:

有 效 性:

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全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天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0〕9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津政发〔2010〕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全区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职责

(一)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职责。

  1.对辖区内食品安全负总责,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本区食品安全工作;

  2.认真组织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3.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规定;

  4.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配备足够的监督管理力量,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包括监督管理、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5.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奖惩;

  6.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7.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组织查处,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人员作出处分决定;

  8.组织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9.组织区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二)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职责。

  1.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区人民政府交办任务,协助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制止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

  2.确定区域内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机构及人员,负责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取缔违法生产经营者,指导督促居委会(社区)食品安全工作;

  3.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指导辖区内各类食品销售市场、超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居委会(社区)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二、区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共同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区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落实本部门“三定方案”;

  (二)定期向区人民政府、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

  (三)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做好食品安全统计、分析工作,按照规定时限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统计、分析情况;

  (五)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发生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向区卫生局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情况,并派员赶赴现场,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八)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经费;

  (九)认真梳理与食品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规定规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为;

  (十)依据各自监管职责,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档案;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三、区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职责

  (一)区卫生局食品安全职责。

1.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贯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制度、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

  3.根据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计划,结合实际,组织、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并实施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组织建立本区食品污染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体系,按要求开展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监测;

  4.汇总各监管部门监管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牵头建立全区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综合平台;

  5.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收集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负责全区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等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公布;

  6.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组织拟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医疗应急救治;

  7.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活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

  8.组织开展食品与健康宣传教育,指导和促进公众合理营养、平衡膳食;

  9.依法承担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食品相关产品审批的有关工作。

  (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平分局食品安全职责。

1.依法负责餐饮服务、学校食堂、集体食堂和保健食品生产的许可及监督管理;

2.在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餐饮服务领域的食品安全抽检;

  3.负责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查处;

4.监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执行,并收集和汇总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5.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信息,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提交需要统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资料;

  6.负责依法查处餐饮服务领域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7.依照相关规定对餐饮外卖、用餐配送以及餐饮单位外设餐饮加工场所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8.负责查处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企业和食堂。

  (三)区质监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2.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

  3.负责推进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规范农产品和食品认证行为,开展认证有效性的专项监督;

  4.监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制度;

  5.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生产质量和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6.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包装物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7.负责监督查处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违规行为;

  8.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9.组织开展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10.组织实施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四)工商和平分局食品安全职责。

  1.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2.依法对食品经营者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并监管;

  3.依职责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和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工作;

  4.依职责负责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涉及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5.负责对超市、有形市场内现场制作食品和批发或零售市场中的散装食品的销售行为实施监管;

  6.负责查处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但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7.依法对食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8.加强对肉品市场的监督检查,严禁无证照销售肉品和违规销售非定点屠宰厂生产加工的肉品,依法严肃查处违规经营户和市场主办者;

  9.依职责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质量监测及风险监测;

  10.开展流通领域食品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11.督促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方面,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五)区商务委食品安全职责。

  1.研究制定食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推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标准出台;

  2.负责对酒类流通秩序的监管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负责对酒类流通秩序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酒类经营企业备案和规范管理工作;

  5.依职责负责推进食品经营企业的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等制度的落实;

6.牵头加快实施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

7.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区规模以上餐饮企业食品安全工作;

8.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工业行业发展政策、法规,研究拟定本区食品工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食品工业行业结构调整,实施食品工业行业管理和监督;

9.积极推广食品工业优秀科技成果,推动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本区食品工业行业的整体水平;

10.协调推进区级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平台的规划建设及其他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信息化建设。

(六)区发改委食品安全职责。

1.按照本市部署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负责指导粮油储存安全管理;

3.负责粮油行业标准、质量、检验管理工作;

  4.负责粮油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七)区市容园林委(区综合执法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组织查处违法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食品、餐饮等经营行为;

  2.负责组织查处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从事摆卖食品、加工食品等经营活动;

  3.负责设置食品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管。

  (八)区教育局食品安全职责。

  1.指导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2.负责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督查;

  3.负责学生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

  (九)区民宗办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清真食品市场监管,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

  2.负责清真标志牌的监制、核发和回收。

(十)区建委食品安全职责。

1.指导建筑工地食品安全工作;

2.负责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督查;

3.负责建筑工地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

  (十一)区环保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的排污状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达标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十二)公安和平分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的维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明原因、区分性质、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2.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区政府法制办食品安全职责。

1.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研究起草有关食品安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2.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纠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十四)区财政局食品安全职责。

  1.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

  2.负责审核各职能部门年度食品安全方面的预算、决算建议草案,监督预算执行。

  (十五)区科委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组织拟定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重点基础研究计划和科技支撑计划;

  2.负责统筹协调食品安全领域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3.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领域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十六)区监察局食品安全职责。

1.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

2.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落实区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十七)区委宣传部食品安全职责。

  请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本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

  食品安全责任制是指通过食品安全工作会议、逐级监督、食品安全责任书、责任制考核、奖励与处罚等制度,监督各有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制度。

  (一)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食品安全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责任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责任全面负责。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会议主要研究下列内容:

  1.通报、分析食品安全形势;

  2.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4.布置阶段性重点工作;

  5.通报重大食品安全工作信息。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或者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落实措施和部门。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有关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区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方式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1.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政府各有关部门;

  2.按照隶属关系和职责规定,各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本系统、本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3.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辖区内无主管部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四)负有监督责任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指导被监督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

  2.协调解决被监督单位食品安全的重大和共性问题;

  3.掌握被监督单位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4.每年对被监督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并组织实施奖惩;

  5.建立监督工作专门档案。

  (五)被监督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对负有监督责任的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并报告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项。

  (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岗位食品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

  2.逐级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制定奖惩措施,并由责任人签字;

  3.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各相关方食品安全责任;

  4.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专门档案。

  (七)每年3月31日前,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与被监督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食品安全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食品安全措施;

  2.食品安全资金投入;

  3.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考核;

  4.奖励与惩罚。

  (八)区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  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每年3月31日前,被监督单位应当向监督单位书面报告食品安全责任制自查自评结果。监督单位应当结合被监督单位自查自评结果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食品 安全 责任制 意见

                                          (共印6份)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2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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