丨     网站无障碍 丨 关怀版 丨  关爱版

名  称:关于印发和平区促进金融等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01MB0Q103171/2020-00979发布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和平政〔2012〕27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发文日期:

有 效 性:

关于印发和平区促进金融等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和平区促进金融等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和平区促进金融等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关于促进金融等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和平区关于促进金融等产业加快发展

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产业政策,推动金融、楼宇、商业、科技、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区域经济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区政府研究制定了《和平区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和平区关于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和平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商业繁荣繁华的实施办法(修订)》、《和平区关于促进科技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和平区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单位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对于有偷税行为的企业单位,经税务部门稽查形成的收入不计入“留区税收”基数和政策扶持基数。

二、享受政策的企业单位,除明确规定外,应严格遵循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留区税收系指企业单位当年实现增值税的18.75%,营业税的50%,企业所得税的30%。

四、《关于促进经济加快发展的优惠政策》(津和财〔2007〕5号)于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

五、《和平区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所涉及的相关企业单位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负责审核。

六、《和平区关于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所涉及的相关企业单位由区合作交流办、区财政局负责审核。

七、《和平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商业繁荣繁华的实施办法(修订)》所涉及的相关企业单位由区商务委、区财政局负责审核。

八、《和平区关于促进科技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所涉及的相关企业单位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审核。

九、《和平区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所涉及的相关企业单位由区文化旅游局、区财政局负责审核。

十、上述各相关企业单位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区财政局负责执行政策兑现工作。

十一、以前规定与本次出台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次出台的办法为准。遇国家和天津市重大政策调整,本政策作相应调整。


和平区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

实施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落实“金融和平”的功能和产业定位,增强区域对金融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促进金融产业更好更快地发展,依据国家、天津市的有关法律政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核准且在和平区注册纳税的银行、财产保险、证券、信托、资产管理和金融中介服务公司等各类金融企业。

第二条  入驻和平区的中、外资金融企业的中国总部、地区总部及核心业务部,享受天津市已出台的扶持金融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第三条  对外资银行天津分行、各中资银行的天津分行和核心业务部、中外资财产保险、证券业的总部及天津分公司等金融机构,在购(租)自用办公用房时给予补贴,并按年度设定最高补助标准。

(一)对一次性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在500至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按成交价格4%的标准给予补贴;对一次性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成交价格6%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500至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每年按房屋租金的5%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提前预购预租天津金融城区域内办公用房的中、外资金融企业,在享受本条第一、二款的基础上给予上浮1%的资(租)金补贴,推动天津金融城开发建设。

第四条  对新办或新迁入和平区的中、外资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享受以下财政扶持:

年度留区税收达到100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原则上连续三年享受留区税收35%的财政扶持;年度留区税收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连续三年享受留区税收40%的财政扶持。

第五条  对中、外资金融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

(一)凡当年留区税收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企业,授予“功臣企业”荣誉称号;凡当年留区税收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授予“功勋企业”荣誉称号。

(二)对中、外资金融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标准按《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津财金〔2006〕22号)文件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条 为入驻和平区的中、外资金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托、就学(义务教育阶段)提供便利;为中、外资金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就医提供便捷服务。

第七条 对新入驻和平区的中、外资金融企业的全国性总部及区域性分支机构,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

(一)对金融企业聘用的紧缺急需的金融专业人才,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协助申请办理户籍进津手续。

(二)提供人才招聘、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人才素质测评及人才培训等服务。

(三)代办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相关保险业务。

第八条  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营造有利于金融业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共同发展。

(一)对新入驻的中、外资金融企业注册实行代办制,由区金融办、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全程负责;对新注册的中、外资金融企业,免交机构代码、税务、工商注册登记费。

(二)定期举办金融论坛、金融学术研讨、金融创新产品展示、金融企业座谈会等活动。

(三)在和平政务网设置“金融和平”网页,充分利用和平有线、《今日和平》等区内、外媒体,加大对辖区中、外资金融企业的宣传力度。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1日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和平区关于促进楼宇经济发展

的实施办法(修订)

 

为鼓励商务楼宇提升品质和档次,大力引进符合产业发展定位的优质企业,做大做强楼宇经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对新建综合性楼宇,楼宇开发主体自主持有产权,自持部分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且入驻企业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自楼宇正式经营第二年开始,连续三年按照开发主体留区税收(剔除房地产销售部分税收)的40%给予资金扶持,年度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条 对楼宇经营管理单位引进天津市以外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按照一次性注册资金到位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三条  对楼宇经营管理单位引进和平区以外的纳税企业,按照企业自办结税务登记或迁转手续之月起、一年内所产生留区税收(剔除企业享受有关财政扶持政策部分)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列入天津市重点支持亿元楼宇范围的商务楼宇,按照《关于促进中心城区加快发展楼宇经济的若干意见》(津政办发〔2011〕38 号)、《关于批转和平区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平政〔2011〕67号)文件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条  对未列入天津市重点支持亿元楼宇范围的商务楼宇,商务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楼宇经营管理单位自主持有商务面积占楼宇总面积30%以上、楼宇内有2个以上企业注册经营且达到和平区商务楼宇认定标准的,以楼宇纳税额度为标准进行分级,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一)对当年留区税收额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楼宇经营管理单位20万元补贴;

(二)对当年留区税收额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楼宇经营管理单位50万元补贴;

(三)对当年留区税收额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给予楼宇经营管理单位100万元补贴。

商务楼宇享受一次性财政补贴后,每年按照楼宇入驻企业留区税收额较上年增量部分的10%,给予楼宇经营管理单位奖励。

第六条  对运营期三年以上的商务楼宇,经认定为专业、特色楼宇,给予楼宇实际经营管理单位一次性10万元资金扶持。

第七条  对楼宇业主新引进国家二级以上资质、签约时间在两年以上且在和平区注册的物业管理公司,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国家二级以上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和平区新开设从事楼宇经营管理的独立核算分公司且年留区税收达到20万元的,连续三年按分公司留区税收40%的额度给予资金扶持。

第八条  对纳入市、区重点扶持范围内的商务楼宇,提供以下优质服务:

(一)为楼宇经营管理单位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为楼宇经营管理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就学提供便利。

(二)由区合作交流办、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负责,对入驻楼宇企业注册实行领办制、重点企业实行代办制,并协调解决各类困难和问题。

(三)每季度更新楼宇信息数据库,实施楼宇信息动态管理。

(四)建立楼宇工作联谊会议制度,搭建信息沟通平台,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五)利用和平政务网、和平有线、《今日和平》等区内、外媒体,对楼宇进行宣传;组织参与各类楼宇招商活动,帮助楼宇做好形象策划和整体包装,提升楼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九条  对楼宇经营管理单位在资金申请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收回已拨付资金,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1日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和平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商业繁荣繁华的

实施办法(修订)

 

为支持商业企业做优做大做强,大力引进国内、国际知名品牌,推动高档商业加快发展,进一步提升和平区商业中心区的品质和效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贸流通批发零售业,包括大型百货零售业、专卖店、品牌经销商、餐饮等企业(以下统称商业企业)。

第二条  在区内注册纳税的大型百货商场,年度销售额达10亿元以上且年度留区税收增长40%以上的,按新增留区税收部分的20%给予扶持。

第三条  鼓励新入驻商业企业发展:

(一)新开业的大型商场,年度留区税收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享受留区税收40%的扶持;第二年享受留区税收30%的扶持;第三年享受留区税收20%的扶持。

(二)在和平区新注册的国际品牌旗舰店,连续三年享受新办企业扶持资金支持。原则以留区税收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享受留区税收40%的扶持;第二年享受留区税收30%的扶持;第三年享受留区税收20%的扶持。

(三)餐饮企业年度留区税收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连续三年享受留区税收部分20%的扶持。

第四条  各商场(专卖店)引进国际一线品牌供应商、经销商入场联合经营,年度留区税收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商场1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五条  对在本区各商场(专卖店)经营、在区外注册的供应商、经销商,其迁入和平区或在和平区注册新的公司,年度新增留区税收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连续三年享受新增留区税收部分30%的扶持。

第六条  支持商业企业搭建电子商务平台,开办网上商城,提升网上购物服务功能;利用和平区信息化网站,一年内免费提供相关服务,扩大企业电子销售渠道。

第七条  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

(一)确定重点企业,定期走访服务,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二)对原在大型百货商场经营的供应商、经销商办理入驻我区手续,实行专人全程领办服务。

(三)定期举办大型百货商场高层论坛、参观学访,交流经验,相互促进。

(四)充分利用和平有线、《今日和平》等区内、外媒体,积极宣传企业,扩大影响,树立形象,促进发展。

第八条  享受扶持企业必须真实反映业绩,商场(专卖店)具实报送现有经销商、供应商基本情况和相关资料。对引进在和平区注册的经销商、供应商采取一企一报备案制,按时报和平区商务委员会。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1日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和平区关于促进科技产业发展的

实施办法(修订)

 

增强区域对科技企业的吸引力,营造科技创新氛围,促进科技产业加快发展,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发展重点:

(一)重点支持发展的企业类型:科技企业总部、科技上市公司、科技产品销售及服务公司、结算中心、金融交易服务平台等。

(二)重点培育发展的领域:网络与信息技术、创意设计、电子商务、生物医药、科技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服务等。

(三)重点支持发展的科技园区(楼宇):税收超亿元的科技楼宇、税收超千万元的科技专业特色园区。

第二条 每年从区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和平区重点发展的科技项目、企业和园区。

第三条 对科技项目给予以下扶持:

(一)资金扶持:对符合本区重点发展领域且年留区税收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项目),给予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贷款贴息:对获得区级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贷款、知识产权质押项目贷款给予利息补贴。其中,重大项目单项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一般项目单项贴息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对新注册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企业当年留区税收5万元为计算扶持起点,分档连续三年给予企业留区税收扶持,用于研发投入和市场开拓。其中,留区税收在5­至30万元的(含5万元),给予10%补贴;留区税收在30至50万元的(含30万元),给予20%补贴;留区税收在50至100万元的(含50万元),给予30%补贴;留区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给予35%补贴。

第五条 对经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补贴。

第六条 对经认定的税收超亿元且留区税收达到5000万元的科技园区,给予2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税收超千万元且留区税收达到500万元的科技园区,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经认定的国家、市、区级科创中心,按上年度企业留区税收的15%、13%、10%给予资金扶持。

第八条  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

(一)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企业参与科技企业发展,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成长。

(二)依托科技金融大厦,搭建投资、贷款、担保、保险、技术和知识产权、股权等交易平台,缓解企业发展资金难题。

第九条  为科技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给予企业市场支持。制定《和平区科技企业产品与服务目录》,为科技企业获得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二)发挥区科技企业服务中心作用。为科技企业提供年检代办、人力资源、法律、会计、咨询、技术合同认定、信息服务、成果与产品推介等多领域针对性服务。

(三)聚集高层次科研技术人才和企业领军人物。推动成立和平区科技产业发展协会,定期举办科技发展论坛、产品推介展示会和新闻发布会等活动,大力营造科技创新氛围。

(四)加强企业与政府的沟通。落实处级干部定点帮扶、走访制度;设立“和平科技精英网”,搭建企业家与科技主管部门互动交流平台。

(五)加大宣传推介力度。依托区政府网络平台,免费为重点科技企业制作网站、网页进行宣传推介。利用和平有线、《今日和平》等区内、外媒体,大力宣传科技产业发展重点、重点科技楼宇(园区)和相关政策,增强区域对科技企业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1日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和平区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

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文化旅游设施建设,大力引进文化旅游企业,优化产业布局,培育壮大文化旅游产业,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发展重点和目标:依据和平区文化旅游产业有关规划,重点发展广播影视、出版印刷、文化创意、广告创意、演艺娱乐、文化会展、艺术品交易、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等领域。到2016年,文化旅游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成为独具魅力、充满活力的文化强区。

第二条  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文化旅游设施建设和完善产业布局。

(一)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建设符合区域布局的图书馆、博物馆、街道文化站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二)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引进符合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定位的演艺团体、影剧院、旅行社等机构,完善产业布局。

(三)鼓励驻区单位参与文化资源共享工作,对其文化设施向辖区居民免费开放的,根据开放服务时间、方式和内容,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条  入驻和平区的文化旅游企业享受国家、天津市已出台的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第四条  对符合发展重点的文化旅游企业,当年留区税收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享受留区税收40%的扶持;第二年享受留区税收30%的扶持;第三年享受留区税收20%的扶持

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兴办文化旅游企业。支持现有文化旅游企业通过资本运作、控股参股、连锁经营等方式,构建大型集团公司;对在和平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业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凡当年留区税收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企业,授予“功臣企业”荣誉称号;凡当年留区税收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授予“功勋企业”荣誉称号。

第七条  鼓励企业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信息查询、预订和支付等服务。

第八条  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为在和平区注册的地区总部以上文化旅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就学提供便利,为其高级管理人员就医提供便捷服务。

(二)为文化旅游企业提供咨询论证、法律、会计、产品推介、人事代理等服务。

(三)依托市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为文化旅游企业提供产权交易服务。

(四)利用和平政务网、和平有线、《今日和平》等区内、外媒体,加大辖区文化旅游资源、项目和重点企业的宣传推介力度,不断扩大区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1日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主题词经济管理  金融  发展  意见  通知          

                                        (共印80份)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28日印


                      政策解读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主办单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334号   津ICP备05000681号   网站标识码:1201010001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196661,举报邮箱:hpqzfb18@tj.gov.cn

                      微博
                      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