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保障公众健康,确保按照国家要求,重污染天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和平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市级应急预案的各项任务、措施;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并将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二)办事机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为专职人员。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适时修订《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组织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汇总各方面情况报上级部门及有关领导。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区生态环境局
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和指示要求;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在本区域内的发布;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对机动车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对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进行执法检查等。
2.区住房建设委
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时建筑施工工地、土地整理地块及市政、道路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时拆房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3.区城市管理委
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道路保洁、严禁垃圾焚烧和园林绿化工程、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4.公安交管和平支队
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时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
5.区教育局
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时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6.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工作。
7.区综合执法局
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时严格控制露天烧烤和装修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8.各街道办事处
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时本行政区域内装修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9.区委督查室
负责区生态环境局转办的问题线索进行专项督办,推动落实。同时核查是否存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现象,发现线索及时转区“两不”办公室办理。
10.区融媒体中心
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时新闻信息发布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本区政府网站、有线电视台、报刊等各类媒体,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三、预警
(一)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的发布。
1.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标准时,由生态环境部门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2.黄色预警经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橙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批准;红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黄色预警信息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以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
一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文件传真和市政府协同办公网邮件系统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各责任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二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微信、手机短信向各责任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
三是由市政府新闻办通过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及“天津发布”微博门户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做好本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第一时间通过应急平台短信群呼系统、政务网等方式向区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发送应急响应通知和必须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4.各责任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5.由区政府融媒体中心通过区有线电视台等媒体及区政府微博微信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三)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解除或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预警调整或解除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于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
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可根据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三)响应措施。
1.Ⅲ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2)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3)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4)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5)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2.Ⅱ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2)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3)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4)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停止使用国家第二阶段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6)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7)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实行按单双号行驶(保障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的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
3.Ⅰ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
(5)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2)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全市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3)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4)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停止使用国家第二阶段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6)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7)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实行按单双号行驶(保障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的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
(四)响应措施的监督。
区人民政府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督促本区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7时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
(五)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五、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
六、应急保障
(一)人员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措施的严格落实。
(二)资源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在各相关单位抽调人员参与工作,并制作应急响应联络图,配备对讲机等必要通讯器材。本方案实施后,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接受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落实相关措施。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大技术投入,进一步完善适用本区、与市级衔接对应的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和监测预警平台。同时,各有关单位、街道要安排足够的人力资源和专项经费,确保应急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七、监督管理
(一)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二)应急演练。
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三)责任追究。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的露天烧烤,企业超标排放、违法排污等问题要从严从重处理。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追责。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 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