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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01000140716B/2020-00173发布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和平政〔2018〕7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发文日期:

有 效 性: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331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 号)、《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31号)等要求,指导开展和平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落实各部门职责分工,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调查、掌握我区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区域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我区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准确判断我区环境形势,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综合等提供决策依据。

二、普查时间安排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12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7年底之前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和宣传培训等准备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2018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成果发布等工作。

三、普查对象与内容

(一)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包括和平区内所有污染源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机动车)及其他生产、排放污染物的设施等。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我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2.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主要包括区内餐厨垃圾预处理情况。

4.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区内工程机械等。

(二)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

2.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区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4.移动源。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四、普查方式

(一)工业污染源。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生活污染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移动源。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料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地区、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料销售数据,根据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料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五、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统一调查,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

和平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本区域污染源普查有关工作。

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的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相关部门有关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提高污染源普查效率。发挥环保咨询机构、科研院所等各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实施。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指导、组织开展和协调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其中普查培训、制定总体技术方案、入户普查、普查资料建档、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库、重点污染源监测、编制报告、普查成果分析开发等拟委托第三方进行,制定普查实施方案、普查宣传、普查质量控制和评估、资料管理、普查验收、总结发布等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责任部门负责,污染源普查时间范围为20181月至20196月。

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根据普查工作进展和需要,在各阶段开展普查宣传和培训。

1.前期准备阶段。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及相关文件,建立普查制度和工作机制,组织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落实普查经费。完成普查信息系统部署及其他准备工作。

2.普查清查阶段。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第三方普查机构编制全区污染源清查方案及相关文件;开展清查培训,选聘普查员,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清查建立,清查质量核查及评估,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清查数据分析、污染源分布图绘制。开展实地清查、信息采集、核对,向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清查信息;配合开展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查与监测。

3.全面普查阶段。结合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工作要求,组织指导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普查方案等技术文件编制,印制普查表;组织普查培训,组织开展各类污染源入户调查、抽样调查与现场监测,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数据采集、录入,核算各类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开展本区数据质量控制和自查验收,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建立,数据审核、汇总,上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4.总结开发阶段。开展污染源普查自查评估工作,总结普查工作,编制报告;普查成果分析开发,开展本区普查成果分析、总结与应用。

(四)普查培训。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或直接负责本区普查人员的培训。

(五)宣传动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进行充分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六、部门分工

部门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共同推进此次普查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区环保局:承担全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及第三方,组织开展我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及相关文件,建立普查制度,组织普查工作宣传、培训和验收,部署普查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数据校核、汇总、分析,普查资料建档,全区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发及应用。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与市发展改革委沟通协调,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区商务委:配合市商务委和区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我区在营加油站年度燃油消耗量,大型商厦、宾馆、饭店等直燃机燃气消耗量,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区建委:负责提供全区范围内居民供热锅炉名录、本部门下属单位自有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配合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机械、全区范围内居民供热锅炉名录等调查,数据审核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市容园林委:负责提供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名录、本部门下属单位自有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配合做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数据审核和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提供医疗机构与污染物核算有关的活动水平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房管局:负责提供本部门下属单位自有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配合好宾馆(无餐饮)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区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区统计局:负责依法提供全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第三次经济普查及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统计数据,参与普查方案设计、数据审核、质量评估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区规划分局:负责与市规划局沟通协调,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做好普查数据清查工作,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且完成注册登记叉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区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和平分局:负责提供区内危险化学品等相关数据,配合做好核与辐射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公安交管和平支队: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事宜。

各有关单位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认真履行部门分工职责,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普查经费

和平区普查工作经费,由区级财政负担。各单位制定工作计划,编制经费使用方案,报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审核后,单独向区财政申请经费。

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本区普查方案及相关文件,印制普查表,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普查质量控制,购置监测设备、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资料的建档,建立全区污染源数据库及维护、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八、普查质量管理工作要求

区人民政府是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负责。

领导小组负责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完成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一户一档,全流程痕迹化管理,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文件资料、污染源普查原始登记表、污染源普查汇总表、普查监测数据表册、污染源台账记录等档案材料的管理,确保全流程痕迹化管理,真正做到可查可追溯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3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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