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职业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职业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和平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职业病防治规划
为依法加强和平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天津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以及《关于推进健康天津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我区职业病防治现状和形势
“十二五”时期,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九部门拟定的天津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80号)要求,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控工作,职业健康体检人数呈上升趋势,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取得成效。卫生计生、安全监管、人力社保、工会等部门每年联合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打下坚实的基础。但职业病发病形势依然严峻,和平区区域经济结构主要以商贸类企业为主,具有职业危害的行业包括汽车修理、商贸企业、居民服务、加油站等,职业病危害程度一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基础薄弱,职业卫生监管体系需进一步完善。企业职业危害防控能力差,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企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缺乏足够的认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尚未落到实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健康培训以及职业健康投入等方面与法律法规要求差距较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能力不足,尚不能适应需求。职业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滞后,人才储备不足,现有人才业务素质亟待提高,服务水平亟待提升,区级疾控机构职业卫生专业人才流失,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专职人员数量不足,职业病需要防治机构诊断、治疗人才短缺,不能满足现有需要。职业卫生监管力量薄弱,街道办事处一级没有明确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监管人员普遍专业知识匮乏,执法监察装备配置不足,严重制约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开展。同时,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现有职业病防治信息平台的技术参数存在不足,难以满足职业病诊断机构与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新时期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强化政府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品质和平、健康和平奠定重要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防治。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法治化建设,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和标准,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管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用人单位诚信体系。
坚持源头治理。把握职业卫生发展规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引导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改善工作场所条件,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坚持综合施策。统筹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的方方面面,更加注重部门协调和资源共享,切实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劳动者个体防护意识,推动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形成防治工作合力。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职业病防治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得到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建立健全和平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保持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现有数量,推动医疗机构开展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项目;本着就近、方便、优质的原则,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我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管网络不断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
职业病和放射卫生监测能力不断提高。健全监测网络,全区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放射卫生监测的覆盖率达到95%以上。开展重点职业人群风险评估数据收集,完善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络,提高全区放射防护监测、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水平监测能力。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5%以上。初步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相关部门共同构筑完善的职业病健康保障体系,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三、主要任务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是社会事业全面升级发展的关键期,职业病危害防控工作既要解决“十二五” 时期存在的问题,又要积极应对新形势、新挑战,职业病防治任务艰巨而繁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7〕288号)以及《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关于天津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函》(津卫监督函〔2017〕310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
(一)开展职业病危害调查,强化职业病源头治理
开展全区职业病危害调查,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危害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落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严格源头控制,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探索设立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公益性指导援助平台。加强对新发职业病危害的研究识别、评价与控制。(区安全监管局牵头, 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建委、区市容园林委、区房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范意识,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推动企业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通过经验推广、示范创建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自主履行法定义务。帮助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区安全监管局牵头,区国资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建委、区市容园林委、区房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总工会、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职业卫生监管能力建设,提升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
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重点加强区、街两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扩大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监督检查行动,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区安全监管局牵头,区卫计委、区发改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法制办、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职业病防治服务体系,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水平
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切实提高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与质量控制工作。根据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好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属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在监测、评价、风险评估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增加职业健康检查等服务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层次、多样化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以农民工尘肺病为切入点,简化职业病诊断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推动职业卫生工作重心下沉,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
加强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能力建设。强化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岗位设置和职责。强化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实验室规范化管理,从人、机、料、法、环、溯等环节,加强检测过程质量控制,提升职业中毒现场检测能力。积极开展新的职业卫生空气和生物监测方法研究,推动职业卫生检验专业的技术进步。加强预防职业中毒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等方面的技术培训,掌握科学的现场调查、处置步骤、中毒原因筛查、样本的采集技术、现场检测技术等职业中毒处置流程,提高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和应急事故处置能力。加强职业性放射卫生和放射性疾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掌握我区医疗机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发病特点、规律和趋势,为制定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开展哨点企业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调查,研究分析职业病高风险人群的职业病危害暴露因素、职业健康监护资料、职业病报告数据,为制定我区职业病防治策略提供技术依据,为职业病控制和健康促进提出针对性指导建议。逐步建立我区职业病风险评估体系。
完善职业病报告管理,加强职业性尘肺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信息报告卡,疑似职业病报告卡工作。加强对职业病报告管理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以及职业病诊断机构开展业务培训、自查与督导考核。(区卫计委牵头,区安全监管局、区发改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职业病救治体系,提升职业病救治水平
依据《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有关要求,加强我区职业病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职能定位,建立未知化学毒物鉴定技术平台,为查明中毒原因及病人的诊断、治疗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承担化学中毒的检验、诊断、救治、康复、鉴定、监测预警、危害评价以及相关技术的培训和指导等职能,全面提升预防处置突发中毒事件的能力。各级医疗机构要达到初步识别和处理急性职业病,并及时转诊、会诊,确保职业病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加大投入力度,提升职业中毒和核辐射应急救治水平,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医疗救治应急处置能力。(区卫计委负责)
(六)落实救助保障措施,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未载明相关内容的,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承担赔偿责任。在重点行业中推行集体协商,做好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工作。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不断完善职业病健康保障体系,防止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民政局牵头,区安全监管局、区卫计委、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完善职业病防治信息平台
改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建立统一、高效的职业卫生监督信息管理机制,推动执法工作公开透明。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持续、系统收集相关信息。规范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定期总结、分析年度职业病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掌握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和发病趋势。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利用,及时交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工伤保障等信息数据。完善我区职业病诊断报告系统,提高职业病防治信息平台管理效率,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做好防治工作。(区卫计委、区安全监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健康促进作用
动员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职业人群的健康促进,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充分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开展多部门联合、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创新方式方法,开展健康促进试点,推动“健康企业”建设,营造有益于职业健康的环境。督促用人单位重视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企业工作场所职业健康促进宣传活动,提升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能力。巩固健康教育成果,更新健康促进手段,及时应对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产生的职业健康新问题。(区委宣传部、区卫计委、区安全监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职业病防治科研工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科研工作,推进发病机理研究,在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开展职业流行病学调查,开展早期职业健康损害、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疾病负担等研究,为制定防治政策提供依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推广以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国际合作,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和成功经验。(区科委、区安全监管局、区卫计委、区发改委、区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多措并举,进一步提升职业病防治合力。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二)落实部门责任,完善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区卫计委负责对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源头治理,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调查处置职业卫生事件和事故,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区发改委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区科委负责涉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普及。区民政局负责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职业病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工作。区国资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国有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区总工会负责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部门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中的作用,实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各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开展职业病防治的群众宣传工作。
(三)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
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形势,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各部门要合理安排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区财政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卫计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能力
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人才梯队建设,提高职业卫生服务能力。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区安全监管局、区卫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督导与评估
区安全监管局、区卫计委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2020年组织规划实施的终期评估,结果报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制定阶段性目标,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目标和任务圆满完成。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