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弥补社会事业短板、实现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5〕30号),加快推进我区残疾人小康进程,现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意见,围绕我市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奋斗目标,按照“品质和平”要求,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共同富裕为导向,以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为核心,以创新社会治理、健全服务网络为支撑, 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与全区人民一道实现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通过普惠性制度安排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存发展需求,适时扩大普惠范围,通过特惠性制度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适度提高特惠水平,解决他们的特殊困难和多层次发展需求。
坚持兜底保障,聚焦就业增收。对重度等困难残疾人实施精准救助,提高基本民生保障水平。拓展就业渠道,提高就业质量,加强创业扶持,增加残疾人劳动收入。
坚持政府主导,推动供给创新。更好地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多元供给,有效满足残疾人个性化、多样化需求,为残疾人小康提供持久动力。
坚持统筹协调,做实基层服务。增强社会治理能力,整合社会资源,健全基层服务网络,夯实基层服务基础,推动服务重心下移,更好地服务残疾人。
坚持社会帮扶、残健融合。突出环境营造,积极引导全社会扶残助残和残疾人自强自立。倡导人道主义思想和现代文明理念,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公益帮扶,促进残疾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努力形成平等、参与、共享的社会环境。
(三)主要目标。
到2018年,全区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更加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小康进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协调发展;到2020年,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平等参与显著提升、融合发展持续推进,残疾人安居乐业,生活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在全国率先达到更高质量的全面小康水平。
二、扎实做好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
确保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生活困难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家庭,成员中年满18周岁(含)以上未婚的重病、重残子女可作为独立户,单独核定其收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以及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等特殊困难家庭,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改善供养条件,并根据残疾人身心特点,提供适宜的基本康复和照料服务。健全突发性困境残疾人家庭临时救助长效机制。对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加大救助力度。健全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制度。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于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计委、区财政局、区残联、各街道办事处)
(二)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
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视力、听力、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治疗、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探索实行对进入康复机构接受训练的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给予住宿、交通、生活等补助。建立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全面落实对低保、低收入和一户多残等残疾人家庭冬季取暖补贴政策。探索实行对低保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燃气等基本生活支出费用给予优惠或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区残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委、各街道办事处)
(三)实现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全面落实低保、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政策。全面落实重度、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及优抚对象家庭中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全额补助政策。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和康复机构数量。探索实行残疾人参加商业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卫计委、区财政局、区残联、各街道办事处)
(四)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
对符合住房保障政策相关规定的残疾人家庭落实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摇号、优先选房等政策。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中,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拆、还迁时,参照相关文件规定得到相应照顾。(责任单位:区房管局、区建委、区残联)
三、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和稳定发展集中就业。
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落实对用人单位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政策。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认真落实《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实行税收优惠,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国资委、区国税局、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残联)
(二)大力支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增收。
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纳入区各类产业创业孵化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提供启动资金支持。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扶持残疾人社区就业、居家就业、网上就业。开辟社区社会管理和服务就业岗位,安置残疾人及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积极发展残疾人支持性就业和辅助性就业,支持兴办工疗等残疾人庇护性就业机构,建立一所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扶持,吸纳更多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支持残疾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振兴传统工艺、家庭手工业等项目。促进残疾妇女就业创业,拓宽盲人、聋人就业渠道。(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残联、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
开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职业培训课程和培训手段,打造具有示范效应的培训基地,引导培训机构根据残疾人自身特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完善为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用技术培训服务的补贴政策,保障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得到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残疾人参加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依规定享受培训补贴。鼓励残疾人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残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各街道办事处)
(四)加强残疾人劳动保障监察。
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权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督促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的行为,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残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四、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一)强化残疾预防、康复等服务。
制定和平区残疾预防行动计划,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生产事故、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建立残疾报告制度,推动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低保和低收入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做好精神残疾人免费服药和住院补贴。做好新生儿、孕妇、低龄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残疾预防工作,有效减少和预防残疾发生。加快本区康复医疗体系建设,发挥好综合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康复训练作用,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专业化康复服务。落实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和服务标准,有效保障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需求。(责任单位:区卫计委、区残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教育局、区统计局,各街道办事处)
(二)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落实我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及后续行动,推行全纳教育,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相衔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配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贯通的残疾人教育培训体系。全面落实残疾人享受各个教育阶段的免费、补贴或助学金政策。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确保义务教育率达到100%。推动有能力的残疾人免费接受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鼓励残疾人通过开放的教育渠道取得高等教育学历。继续推进对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的各项助学政策落实,进一步完善惠及学前至高等教育阶段所有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的教育全覆盖资助体系。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教育学校联合办学。加强特教师资培养,对从事随班就读工作、送教工作和承担医教结合实验的教师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补助。(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残联)
(三)强化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
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建立以市级残疾人服务设施为龙头、区残疾人服务设施为骨干、街道残疾人服务设施为基础的残疾人服务设施网络。市级残疾人服务设施发挥服务示范指导作用,区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设施承担基本服务。建成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普及一批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充分发挥区图书馆盲人阅览室作用,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建立健全区街残疾人服务设施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残疾人服务设施作用的有效发挥。(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卫计委、区体育局、区文化旅游局、区民政局、区残联、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四)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
全面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国务院令第622号),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目标纳入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执行无障碍设计建设、管理标准,确保本辖区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小区的无障碍设施完好使用。确保既有政府机关、学校、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行业、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达标,建立语音提示、屏显字幕、视觉引导等系统。依法加强无障碍设施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逐步实现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加快公益网站无障碍建设。继续办好区有线电视台手语栏目,播出新闻节目时加配手语解说。鼓励食品药品外包装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落实聋人、盲人、言语障碍人员通讯消费补贴政策。深入实施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责任单位:区建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委、区委网信办、区市场监管局、区残联,各街道办事处)
(五)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厅〔2015〕35号)要求,将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体系纳入全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改善残疾人参与文化生活的环境条件,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均等的文化服务。公共文体活动场所的设施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内容和参与条件。搭建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平台,培育残疾人手工编织、葫芦烫画等文化艺术品牌,扶持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支持盲人读物、残疾人题材图书和音像制品出版。建立健全残疾人文体人才培养、选拔和激励保障机制,发掘和培养残疾人文艺人才,建立区级残疾人文体人才库,重点打造优秀团队。围绕残疾人文化涵养、体育健身、心理疏导等实际需求,广泛开展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活动,促进残疾人接受更加健康的生活意识和生活方式,提高思想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进一步增强残疾人的满足感和幸福感。(责任单位:区残联、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财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体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办事处)
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一)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
统筹规划残疾人服务业发展,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形成市场主导、政府扶持、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元化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落实国家有关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的规定,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发挥残疾人服务行业组织自律监督作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区残联、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科委、区卫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房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商务委、各街道办事处)
(二)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沟通桥梁作用,增进全社会对残疾人和残疾人问题的了解。通过残疾人需求信息发布、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实现残疾人需求与社会公众爱心无缝对接。大力培育助明、助聪、助困、助学、助行和冬季送温暖、夏季送凉爽的“五助两送”等残疾人慈善项目品牌,严格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残疾人慈善事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责任单位:区残联、区卫计委、区红十字会、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
着力健全志愿助残工作长效机制,完善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估监督、权益维护、表彰奖励等制度和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搭建志愿者、残疾人和助残服务项目的对接平台,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加大志愿者培训力度,鼓励更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志愿者参加志愿助残服务,不断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深入推进青年志愿者助残“阳光行动”和少先队“红领巾助残”活动,组织引导青少年参与助残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加强残疾人事业和志愿助残服务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志愿助残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委宣传部、区残联,各街道办事处)
(四)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在残疾人享受政府购买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基础上,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采取培育试点、逐步推广方式,建立以残疾人医疗康复、心理咨询、托养照料、特殊教育、就业培训、辅具适配、无障碍改造为重点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运行机制。积极培育助残社会组织,鼓励符合承接主体条件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由购买主体、残疾人服务对象和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价机制,实现政府购买助残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 (责任单位:区残联、区人力社保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委、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办事处)
六、加强对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机制,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列入政府目标任务和绩效考核内容。区政府残工委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职能,成员单位要充分履职尽责,通力合作,解决残疾人小康进程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区残联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为实现残疾人小康铺路搭桥。
(二)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大力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加强残疾人工作信息化建设。大力加强残疾人工作组织队伍建设,特别是加强街道和社区残疾人工作组织和队伍建设。不断创新方式,对残疾人工作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培训,不断增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的执行力,提高其工作水平和能力。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工作者、专职委员、协管员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发挥好残疾人专门协会联系群众的基础性作用,鼓励残疾人专门协会参与残疾人事业,共同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
(三)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
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快推动完善我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残疾人就业、教育、康复等法规体系,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和标准体系。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四)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与全区人民一道共建共享小康社会。
七、工作要求
区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制定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区政府残工委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开展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落实好各项工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