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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01000140716B/2020-00127发布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和平政〔2015〕21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发文日期:

有 效 性: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和平区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92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6),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决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三重一大决策工作总体要求

  (一)三重一大决策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眼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着眼于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着眼于规范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决策行为,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集体议事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严格遵循决策程序,任何单位、任何领导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三)主要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自觉维护集体领导,不得在会议讨论时进行引导性发言或首先发表结论性意见,不得直接分管人事和财务工作,不得插手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的招标工作。

  二、纳入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范围。重大决策是指区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对涉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与综合性特点的重大事项,以及关系民计民生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财政预算和国资预算的拟定;

3.经济发展、城区建设管理、社会治理、行政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政策调整等重大事项,以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养老服务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大举措;

  4.国有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重大事项;

  5.公共安全和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重大事项;

  6.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以及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民计民生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范围。重要干部任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系统各单位党委(工委、党组)集体研究和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区政府工作部门组成人员及其他重要干部的调整; 

2.区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行政执法机构、群众团体、办事机构、派出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

3.区政府系统各单位机关内设机构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的任免;

4.区政府所属国有企业直接管理相当于科级的领导人员的任免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范围。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区建设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项目的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确定的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项目,以及中央在津投资的重大项目;

  2.我区重点工程、民心工程,以及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的各类项目;

  3.涉及我区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4.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

  5.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范围。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按照相关规定,超过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安排其中,10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使用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预算编制、调整涉及的大额度资金安排;

2.年初预算未细化至具体用途或使用单位,且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财政资金安排(含民心工程、产业引导资金、企业补贴等);

3.重大国有资产监管与收益支出、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

  4.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五)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物资采购事项。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包括货物、资产类购置、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的采购。超过100万元的重大项目或采购方案,应当报请区政府,由区政府领导按分工和权限进行审批。

(六)区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内部管理需纳入集体决策的事项。主要包括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自身的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调动与使用,三公经费支出,资产处置,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直属单位、下属企事业的机构、人员调整事项,以及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提出决策建议。

  1.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均可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并确定决策承办单位。建议主要内容包含: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2.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议题,决策承办单位需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领导认可,报主要领导同意。

  3.对列入集体决策的议题,应形成年度议题计划,特殊事项也可确立单项议题计划。

  4.凡经领导班子成员商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题,不得随意取消或更改,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必须征求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并说明理由;临时动议的需集体决策的事项,预先要征求领导班子成员意见。

  (二)拟定决策方案。对已确定的集体决策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通过对决策议题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拟定详尽、完备的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备选。

  (三)公众参与。对提交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要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调查、走访、公示、座谈、听证等多种方式,听取各界人士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认真研究,合理采纳,及时反馈。

  (四)专家论证。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民计民生重大利益的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为保证专家论证的专业性、可靠性,应当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严格专家入库的推荐和遴选条件,完善专家论证制度。

  (五)风险评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事项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针对决策事项特点,依托有关专家及专业机构,综合分析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各方面风险,确定风险类型,划分风险等级,预测风险后果。对于可进行量化分析的决策,应运用量化分析的方法进行趋势性评价。风险评估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以帮助决策机关按照风险可控原则作出决策,针对不同风险提出应对措施。

  (六)合法性审议。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由法制机构(国有企业由企业法律顾问)对决策主体的合法性、决策权限的合法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供合法性审查报告。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七)集体讨论决定。

  1.集体讨论,区政府以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形式进行,各部门以党委(党组)会、委(办、局)务会、主任(局长)办公会形式进行,事业单位以党委(党组)会、领导办公会形式进行,国有企业以党委(党组)会、董事会、经理班子会形式进行。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法定人数。根据决策事项需要,可以邀请人大常委会、政协派员或社会有关人士列席会议,邀请经济、科技、法律等相关专家参加会议。

  2.集体讨论由主要领导主持或主要领导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领导同志主持,会议按照对决策事项予以说明、有关机构报告审查审核意见、集体讨论、决策决定的程序进行。

  3.为确保集体讨论能够实现,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主要领导或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当意见经讨论无法达成一致时,对比较紧急的重大事项,主要领导有权作出决定,但要陈述理由;对不紧急的重大事项,应当暂缓决定,经进一步论证与沟通后再集体讨论决定。

  4.会议讨论要如实记录,根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建立重大事项决策的案卷制度,将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记录及重要资料归入重大事项决策案卷。

  (八)决策决定执行、反馈与调整。

  1.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要针对决策事项特点,制定具体的跟踪反馈计划,明确对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跟踪调查的期限、内容及方法,及时在领导班子会议上通报决策执行情况。

  2.重大事项决策在施行过程中,可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可提出决策延续、调整和终结的意见,报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决定。

  3.对跟踪反馈工作中发现的,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调查分析,查清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予以反馈。

  (九)关于重要干部的任免。重要干部的任免,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和平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津和党组〔201478号)等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遵循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程序执行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处级干部任免决议后,及时向区委组织部书面反馈结果。

  四、加强三重一大决策的监督检查

  (一)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汇报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依据职责分工,组织监察、绩效、审计、财政、发展改革、国资和组织人事等部门,每年对分管部门、单位、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时间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检查情况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汇总,并专题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三重一大决策与执行问题突出的部门、单位、企业,要点名通报、限期纠正。

  (三)区绩效办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专项督查。

  (四)区审计局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专项审计。

  (五)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执行情况,应纳入民主生活会和考核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评先评优、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严格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1.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以会前沟通、文件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或虽经集体决策,但违反决策程序未反映与会人员真实意愿的;

  3.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4.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6.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造成重大损失的;

  7.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二)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有关要求

区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依据本意见制定或完善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包括所管理系统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具体范围,列出清单,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认后,在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公布执行。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9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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