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实施意见》已经区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2013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
工作职责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0〕56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我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区人民政府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2.负责区、街两级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发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协调管理职能,监督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3.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检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督促事故隐患整改。
4.加大公共安全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处置等安全生产投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建立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制定和实施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和响应事故应急救援,督促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街道办事处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上级交办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确保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相对稳定,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社区建设。
3.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发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情况,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4.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管理统计分析工作。
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区发改委
1.对审批建设的项目会同区安监局对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利用宏观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进步、无危险和无有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二)区科委
1.督促指导产业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或参与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协调解决产业园区生产经营单位运行中的安全生产问题。
2.负责产业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产业园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三)区商务委
1.指导督促商贸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防范措施,协助推动各项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落实,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2.负责辖区菜市场、特色商业街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
(四)区教育局
1.负责本系统安全工作的检查与管理,指导督促各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各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3.加强各校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4.会同有关部门对专业接送学生车辆实行监督管理。
5.负责组织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和校园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做好中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6.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统计分析,组织或参与教育系统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公安和平分局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购买、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存放、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
2.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存放环节实行监管。
3.对举办大型群众性聚集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4.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六)公安消防和平支队
1.负责全区消防工作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火灾预防工作,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防火安全知识、防火逃生技能等宣传,对各类消防设施的安全有效、灵敏可靠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调查处理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七)公安交管和平支队
1.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民用爆炸物和烟花爆竹以及各类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管,加强学校专业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3.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超载超限车辆专项整治,查处打击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
4.负责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八)区监察局
1.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参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3.组织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决定或意见的落实。
(九)区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与宣传。
2.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十)区财政局
1.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区安全生产相关资金投入。
2.配合区有关部门对区投资改、扩、建项目“三同时”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区人力社保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及安全生产技能与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进行监督检查,依职责分工开展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2.落实工伤保险政策,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监督管理,负责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进行赔偿。
3.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4.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工时休假政策的监督检查。
5.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十二)区房管局
1.依职权负责各类房屋在使用、修缮、改造、拆除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打击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指导、督促物业管理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生产经营性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3.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组织或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三)区建委
1.负责对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负责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管理。
2.负责区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和监督管理,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企业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应急预案的管理与实施。
4.负责施工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和专用机动车辆以及安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督检查。
5.指导城市节水、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管理。
6.依法查处建筑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四)区环保局
1.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负责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进行监督。
3.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
(十五)区市容园林委
负责市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对街道整修、夜景灯光建设、户外广告设置、建筑外檐装修装饰等市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十六)区文化旅游局
1.组织、管理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本系统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落实应急预案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措施。
2.负责对文化、旅游、娱乐、网吧等单位与场所经营活动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检查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督促落实相关预案和安全措施,指导监督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十七)区卫生局
1.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
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3.负责组织对重大突发事件、职业中毒、群体性伤害等安全事故的医疗抢救与卫生防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卫生应急对策。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参与职业中毒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负责本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医疗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与管理工作。
(十八)区国资委
1.负责区国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2.督促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十九)工商和平分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条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不予登记。
2.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十)区质监局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督查工作。
2.负责对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3.负责组织取缔非法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等行为,查处非法使用特种设备行为。
4.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二十一)区体育局
1.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二)区市政管理局
1.负责道路设施日常养护和维修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负责道路、排水、园林绿化工程从业单位(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制定行业安全生产规范,监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二十三)区环卫局
1.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在清扫、运输和统一处理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
2.在工作中,做好预防硫化氢中毒工作。
3.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二十四)区安监局
1.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目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承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情况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类应急救援预案,督促检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5.承担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安全经营实施监督检查。
6.承担工矿商贸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7.指导、监督工矿商贸企业执行和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8.负责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9.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10.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11.组织开展工矿商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2.承担区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和区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二十五)区法制办
1.负责区有关部门送审前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法律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
2.承办申请区政府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二十六)区繁华办
1.组织指导繁华地区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与经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2.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推动安全生产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指导督促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发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紧急情况时,按规定及时上报。
4.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指导繁华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5.负责繁华区域内安全生产、安全经营统计分析工作。
(二十七)区楼宇办
1.指导辖区楼宇经营管理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2.指导辖区楼宇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二十八)区总工会
1.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我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工作。
3.指导企业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教育工作,指导企业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4.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本实施意见中未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