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和平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检查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修订和平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检查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修订和平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检查标准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及《天津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基础教育质量,推进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进一步强化政府的教育职责,建立健全责任、监督和问责机制,完善教育督导公告制度,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的监督指导作用,促进和平区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和平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标准》由和平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标准》,每年进行自查自评,区政府定期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其结果作为奖励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和平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
教育职责的督导检查标准
一、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物价局)(5条)
1.将教育事业发展优先列入本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指导编制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时,应将优化教育布局结构、加强学校、幼儿园基本建设及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等纳入相应规划。
3.根据相关规定,审批、核准教育机构的新建、改扩建项目。
4.根据国家规定,结合经济发展状况、群众承受能力和办学、办园实际成本,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
5.规范各类教育机构收费行为,完善学校、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二、和平区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3条)
6.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教育信息化的相关标准;组织推动相关部门加强教育机构信息化基础设施的规划和管理。
7.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幼儿园应用信息技术,开发信息资源,全面实施电子校(园)务。
8. 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学校、幼儿园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三、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5条)
9.将学校科技教育工作、科技特色学校建设、学校科技辅导员队伍培养等相关工作纳入本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计划。
10.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动社会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向学生优惠开放科技公共资源,为学校开展青少年科技活动提供便利。
11.鼓励学生(含中、小学生)开展发明创造并申报专利,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保障发明创造活动健康开展。
12.依法保护师生的知识产权。
13.推动知识产权相关知识进入中、小学生课程。
四、和平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3条)
14.支持本区民族教育发展,指导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15.指导教育部门搞好少数民族学生管理工作,协助处理相关问题,加强和谐校园建设。
16.协同教育部门认真组织落实我区与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对口支援工作。
五、公安和平分局(10条)
17.加强实有人口管理,提供准确信息,保证教育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及各类教育机构招生规则的制定和落实,依法保障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
18.加强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配合工商部门清理校园门前摊点,打击扰乱教学秩序和破坏校园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加强校园网络安全管理。
19.会同文化、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打击、取缔违反相关规定容留未成年人的网吧和电子游戏室,保护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管。
20.落实市公安局《校园内部安全防范10项标准》。
21.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作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监督、检查和考评。
22.加强中、高考的考试安全保密工作。协助学校,强化保卫,确保考试期间试卷安全和考试正常进行。
23.选派优秀基层干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指导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建立、健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长效机制。
24.会同教育部门开展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创建活动。
25.加强外籍教师和留学生的管理,并为教育部门提供相关的指导和服务。
26.支持与港澳台地区开展教育交流与合作,并为教育部门提供相关的指导和服务。
六、公安交管和平支队(2条)
27.加强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整顿,强化高峰期间车辆疏导,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28.积极与教育、综合执法等部门紧密配合,切实维护好校园周边的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出行安全。
七、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条)
29.加强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配合工商部门清理学校门前摊点,打击扰乱教学秩序和破坏校园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
30.会同教育部门开展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创建活动。
八、和平区监察局(3条)
31.加强行政监察,确保法律、法规和市、区政府有关教育的政策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32.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教育部门积极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推动廉政建设。
33.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教育部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受理群众举报,查处违纪问题。
九、和平区民政局(2条)
34.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残疾学生和学前儿童的资助力度,开展各种形式的扶贫助学活动。
35.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加强对各类社会补习机构的规范管理。
十、和平区司法局(4条)
36.将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纳入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大力开展宣传、普及活动。
37.指导学校加强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积极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预防青少年犯罪。
38.为学校提供人民调解业务指导;为符合受援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9.对未成年犯、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实施义务教育。
十一、和平区财政局(10条)
40.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保证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在校学生生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确保教育经费投入占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的比例逐年提高。
41.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
42.根据国家及市、区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制定并逐步提高各级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和学生人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
43.根据公共教育服务的需要,增加学校及幼儿园建设、教学装备、教师培训等方面的专项经费,促进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44.根据教育优先发展的要求,按照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规、政策,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45.管理和监督由区级财政承担的教育支出,指导教育部门的财务工作。
46.对教育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资金,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7.保障、监督教职工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
48.落实支持教育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49.按照教育发展需要,优先安排、落实教育部门申请的政府采购。
十二、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含公务员局)(6条)
50.科学合理核定学校、幼儿园人员岗位标准;研究拟定教育机构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制定人员调配政策,配合教育部门搞好岗位核定和招聘教师的工作。
51.按照天津市统一部署,科学合理核定学校工资总额计划,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区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并对到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支教的教师,实行政策倾斜。依法全面落实教师的社会保障,不断提高教师待遇。
52.加强教师管理,创新聘用方式,完善聘用制度,规范用人行为,建立激励机制和退出机制。
53.加强各级各类学校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和预测工作;设立教师培训专项资金,拟定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54.研究拟定政府奖励教师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设立教师奖励专项资金,并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
55.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教师疗养、休养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十三、规划和平分局(5条)
56.组织指导和综合平衡区域规划时,优先安排教育,优化学校布局。
57.按照《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本着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确保将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幼儿园建设纳入城区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58.优先审批教育部门的建设规划,保证学生、幼儿就近入学、入园;依法审查、审批学校、幼儿园周边的建设规划,确保学校、幼儿园具有良好的周边环境。
59.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建设标准,加强教育机构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加强学校、幼儿园周边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从城市规划层面保证教育机构建设质量和使用安全。
60.将教育用地纳入全区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并根据城市规划和教育部门的意见,优先认定建设用地定点申请。
十四、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2条)
61.推动教育系统落实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加强业务指导。
62.加强教育用房的修缮与管理。
十五、和平区建设管理委员会(5条)
63.优先批复学校及教育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确保项目按时开工。
64.根据学校、幼儿园建设的国家规范和天津市建设标准,结合本区教育实际,严格学校、幼儿园建设标准,并监督落实。
65.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学校、幼儿园配建方案,在前期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协调、推动工程建设,严格控制建设时限,确保按照规划建成并交付使用。
66.加强对教育机构及教育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的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严格按照设计、标准施工。
67.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燃气、供热设施的监管,及时排除隐患。
十六、和平区市政管理局(1条)
68.优先组织教育机构周边的道路、桥梁、公路、排水、路灯等工程建设,保证其正常运转。
十七、和平区环境保护局(7条)
69.指导学校开展环境教育,普及环保法律常识和环保科学知识。
70.将教育机构及其周边的环境保护列入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严防污染学校及幼儿园环境,及时处置校园周边环境污染问题。
71.依法对学校废弃危险化学药品销毁进行监督管理。
72.对学校、幼儿园校(园)舍装修实行监督。
73.引导学校广泛开展节水教育宣传活动,提倡节约用水、合理用水。
74.加强中、高考期间,学校周边噪声监控和治理。
75.会同教育部门开展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创建工作。
十八、和平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8条)
76.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
77.加强对教育机构户外广告设置、临街建筑外檐再装饰的审批管理。
78.加强对教育机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的管理,确保及时清运。
79.指导教育机构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80.编制全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实施计划,优先满足教育发展需要;指导教育机构按照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编制、实施新建校园绿化规划及已建成的校园绿化规划。
81.对校园绿化从设计方案到绿化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82.加强学校、幼儿园重大虫情疫情防治、古树名木保护、绿化设施养护等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83.会同教育部门开展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创建工作。
十九、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5条)
84.鼓励文艺团体到学校义务演出健康向上的节目,配合学校实施素质教育。
85.图书馆、纪念馆、展览馆、美术馆、历史文化古迹等公共资源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向学校和学生推介优秀文化产品,并实行优惠价格。
86.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学校周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严格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厅、网吧,并按照有关规定清理学校周边网吧、歌舞厅、台球室等文化娱乐场所。切实整顿教辅市场,配合学校减轻学生负担。
87.指导、支持学校开展文化艺术教育活动。
88.配合教育部门落实学校图书馆(室)的图书配置工作,推动学生课外阅读。
二十、和平区卫生局(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条)
89.监督、指导学校的卫生保健和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对学校校医进行培训与指导。
90.制定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对0至6岁婴幼儿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知识的指导服务。
91.对教育机构卫生工作实施监测,掌握本区学生、学前儿童的健康状况,以及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并制定防治计划。监督、指导教育机构落实相关疾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指导学校、幼儿园做好突发疫情处置。
92.组织医疗单位对学生、学前儿童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及申请免、缓、休学的学生和病残、弱智儿童、少年的鉴定。做好残疾儿童早期筛查工作。
93.监督检查学校、幼儿园食堂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保障师生的餐饮食品安全生活及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94.监督、检查学校游泳场馆等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95.参加新建、改建和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十一、和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条)
96.做好出生人口的预测工作,为教育规划提供有关人口统计信息。
二十二、和平区审计局(4条)
97.对教育部门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98.对教育部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99.加强教育部门重大建设项目及专项经费使用的审计。
100.监督教育部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教育机构财务管理,合理使用教育经费,严格禁止乱收费。
二十三、和平区侨务外事办公室(5条)
101.根据有关规定,呈报和办理教育部门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邀请外国人来访有关事宜。
102.指导帮助学校管理外籍学生,协调处理学校涉外突发事件。
103.指导教育部门开展外事活动,举办国际会议。
104.加强教育部门外事干部和涉外人员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的教育和培训。
105.为中外合作办学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
二十四、工商和平分局(2条)
106.加强各种社会培训机构和教辅市场等教育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检查监督,配合教育部门减轻学生负担。
107.依法整顿、维护、监督学校周边市场秩序,净化教育机构周边环境。
二十五、和平区统计局(2条)
108.按照《统计法》赋予统计局的职责,对教育部门有关统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109.适时提供有关统计信息,为本区教育规划和决策提供统计服务。
二十六、和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条)
110.加强学校及校外活动场所设施、设备的质量技术监督,并实施行政执法。
111.加强对教育部门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设备、场内机动车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二十七、和平区体育局(6条)
112.将学校体育纳入本区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关政策。
113.统筹规划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并综合利用。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
114.统筹规划区内体育学校、体育特色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并加强监督指导。
115.指导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组织开展青少年学生课余体育训练、体育竞赛及“阳光体育运动”。
116.加强体育科学研究,积极开发推广适应青少年学生特点的锻炼项目和健身方法,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科学锻炼的指导。
117.协助制定符合学生运动员文化教育特点的教育课程方案和评价体系,为学生运动员就学创造条件。
二十八、和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条)
118.依法对学校危险化学药品使用、储存进行监督管理。
119.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二十九、和平区法制办公室(3条)
120.负责对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适时组织清理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121.参与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检查。
122.承办区政府受理的有关教育问题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代理区政府参加有关教育案件的行政诉讼应诉;加强对区政府各部门有关教育问题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
三十、和平区合作交流办公室(1条)
123.支持我区教育对口支援工作,保障支教经费。
三十一、和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1条)
124.加强防空防灾教育,提高中、小学生人防知识受教育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让学生了解防空知识、自救互救知识、防护技能,协调组织防空逃生演练。
三十二、和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条)
125.加强教育机构国有资产的管理,指导教育部门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对教育机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
126.加强教育部门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十三、和平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3条)
127.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切实保障适龄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以满足残疾人接受各类教育的需求。
128. 根据全区残疾儿童少年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协助教育部门安排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和残疾儿童少年到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和送教服务。
129.与卫生部门合作,做好残疾儿童早期筛查工作,做到早期发现;配合教育部门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家庭提供早期干预服务,指导开展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三十四、和平区地方税务局(2条)
130.依法足额征收教育附加费,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131.根据市政府规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保证专款专用。
三十五、各街道办事处(3条)
13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注册登记,安全稳定、环境卫生及日常管理。
133.负责本街社区教育计划的制定,统筹整合各类教育资源,并组织落实。
134.统筹、整合所辖街域教育资源,办好社区学校,指导社区分校工作;抓好各类人群及弱势群体培训;推动各类学习型组织创建;宣传终身学习思想,组织专题实践活动;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创新学习方式方法,运用网络平台组织社区居民开展有效的终身学习活动。
三十六、和平区教育局(11条)
135.贯彻执行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编制全区教育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136.管理全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和成人教育;统筹管理全区民办教育、合作办学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教育改革和教育布局调整,加强教育教学督导,指导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137.主管全区的教师工作,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和本系统教育人才队伍建设。
138.统筹管理全区教育经费;落实教育经费收支的各项措施,监测教育经费使用情况。
139.负责全区学籍管理工作。
140.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141.负责辖区内的民办教育机构(含民办一、二类幼儿园)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的社区教育工作。
142.负责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制定教育系统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落实。
143.负责教育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和普法工作,建立学校法律纠纷事前防范机制,为机关、学校提供法律服务。
144.指导学校安全保卫和后勤管理工作。
145.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
三十七、和平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4条)
146.对区内各级各类教育机构(重点是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的办学方向和教育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147.建立并完善区域教育督导评价制度;组织对全区中学、小学、职业学校等教育机构的督导评估活动。
148.对区属有关委、办、局、街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其管理教育工作的情况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目标责任的情况实施督导。
149.实行督学责任区制度。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主题词:教育 标准 通知
(共印80份)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