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是指各种社会力量以捐赠、出资、投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为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重要要求,进一步营造良好环境,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参与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3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激发职业院校办学活力的指导意见》(津政办发〔2018〕35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综合改革;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坚持以用立业,深化产教结合,做强中职、做优高职、做大培训。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参与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我区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品质和平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育人标准。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
2.坚持公益导向。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3.坚持依法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法履职,规范办学秩序,全面提高民办教育管理水平。
4.坚持综合施策。统筹教育、登记、财政、用房、收费等相关政策,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
5.坚持改革发展。依靠改革创新推动发展,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破解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难题和障碍。
三、主要措施与责任分工
(一)落实新法,深化改革。
1.认真贯彻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已设立的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选择的原则,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行政审批局、区民政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
3.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以多种方式依法筹集建设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的信贷支持。(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办)
4.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照国家及天津市关于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投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职业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培训等各级各类民办教育领域。(区行政审批局、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
5.明确人才培养定位,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支持社会力量与职业院校共同开发急需专业和新兴专业,优化传统专业。鼓励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建实验实训平台。校企联手,探索建立“产教研职能设计中心”,试行在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学生课堂实践、教师下企业、企业专家进校园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区教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
6.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
7.健全学校退出机制。(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行政审批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强化扶持,依法办学。
8.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完善制度政策,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民办学校“五独立”的要求,将民办学校借用公办校教师,占用公办学校校舍、场地、仪器设备等情况进行划分,明确资产主体,有偿使用,进一步厘清政府扶持与民办投入的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校舍房租减免、其它费用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坚持多元投入,拓宽教育投入渠道,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房管局、区税务局、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
9.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提供的保育教育服务和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对企业或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发展改革委)
10.规范民办学校收费,依据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情况,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有序推进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
11.民办学校要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要按照国家、本市、本区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按规定备案。要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稳定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各类民办学校对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
12.保障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13.保障依法自主办学,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区教育局)
14.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培养机制,加大教师培训力度。充分发挥区师资培训专业机构作用,加强教学研究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
15.要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要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做到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
16.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本市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
17.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区教育局)
18.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
19.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企业单位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探索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
20.民办学校应遵守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校园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和本市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消防、反恐等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及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及应急避险和逃生自救能力。(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房管局、区建委、公安和平分局、消防和平支队)
(三)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21.切实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将党建工作纳入学校办学章程,不断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理顺党组织关系,健全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党建工作指导员的作用,实现党建工作全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和平区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
22.严格落实民办学校党建工作责任制。学校党组织在完善自身建设的同时,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督导检查,并将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领导等内容纳入民办学校年度检查之中。(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
23.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制度建设、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不断完善和平区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区民办教育联席会成员单位)
24.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大力推进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接受社会监督。(区行政审批局、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
25.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对民办教育的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建立健全联合常态化的联合执法机制,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取缔无证办学。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区民办教育联席会成员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26.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各学校先行先试,总结推广试点学校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区政府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凝聚共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定具体措施,将国家和市、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相关责任部门要强化任务的责任落实,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依据各自职能主动作为,共同促进全区民办教育持续有序健康发展。
区教育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及时跟进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