丨     网站无障碍 丨 关怀版 丨  关爱版

名  称: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01000140716B/2020-00152发布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和平政〔2017〕7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发文日期:

有 效 性: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331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627号)文件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工业遗留地块为核心,加快推进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环境安全,促进民生改善,全力打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攻坚战。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实行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强化科技支撑,发挥市场作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美丽和平提供持久动力。

  二、工作目标

要重点落实工业遗留地块的安全利用工作,到2020年,全区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全区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

203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根据天津市土壤详查工作部署,以工业遗留地块为重点,制定土壤详查工作方案,配合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2020年底前掌握全区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区环保局牵头,区卫计委、区商务委、区房管局、区规划分局、区财政局等参与,相关街道办事处配合。以下各项均需相关街道办事处配合,不再列出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我区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补充完善工业遗留地块监测点位及监测项目,2020年底前实现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建成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每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区环保局牵头,区商务委、区房管局等参与)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全区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市规划、土地利用中的作用。(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卫计委、区房管局、区规划分局等参与)

  (四)严格建设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土地不得开发利用。依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土地管理、规划等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区规划分局牵头,区环保局、区房管局等参与)

  (五)建立调查评估制度。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和污水泵站、垃圾转运站等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部门备案。(区环保局牵头,区房管局、区规划分局等参与)

  (六)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2017年起,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逐年更新。土地开发利用时要对其土壤环境质量进行评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方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根据存在的土壤环境风险状况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定期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存在威胁的污染地块,要采取多种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修复达标前不得再开发利用。(区房管局、区环保局牵头,区卫计委、区规划分局等参与)

  (七)落实建设用地监管责任。区环保局、区规划分局等部门根据职责,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分别做好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方面的监管。建立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区环保局、区规划分局、区房管局牵头,区行政审批局参与)

  (八)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镉、汞、砷、铅、铬、多环芳烃和石油烃等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对土壤环境影响进行详细评价并提出具体防范措施。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要严格遵照三同时制度。区环保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区环保局、区行政审批局负责)

  (九)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的论证和审批管理,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及时调整区域空间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严格控制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准入,现有二类、三类工业用地外迁。(区规划分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建委、区环保局、区房管局、区行政审批局等参与)

  (十)加强工业遗留地块环境监管。全面掌握全区现有4块工业遗留地块情况,区环保局定期对现有工业遗留地块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工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区环保局、区商务委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区环保局、区商务委牵头,区发改委参与)

  (十一)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机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在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并逐步扩大到全区范围。对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实行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区市容园林委牵头,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参与)

  (十二)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区环保局牵头,区建委、区房管局参与)

  (十三)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全区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影响人居环境安全工业遗留地块及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20176月底前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监督有关责任主体开展治理与修复。(区环保局牵头,区房管局、区规划分局等参与)

  (十四)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保部门要认真核查修复过程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区环保局牵头,区建委、区房管局参与)

  (十五)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区环保要定期向市环保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监督各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按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区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区环保局牵头,区建委、区房管局参与)

  四、政策措施

  (一)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工业遗留地块和污染地块等区域。(区环保局牵头,区商务委、区房管局、区建委、区规划分局等参与)

  (二)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络,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依法严格落实赔偿责任。环保、公安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相关规定,加强对相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配备必要的专业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每3年开展1轮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区环保局牵头,区商务委、公安和平分局、区房管局、区财政局、区安监局等参与)

  (三)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补充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加以完善,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区环保局牵头,区商务委、区建委、区房管局、区财政局、区安监局、公安和平分局等参与)

  (四)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和应用。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基础研究的资金扶持,制定优惠政策,重点开展土壤污染诊断、土壤污染修复、土壤污染与人群健康风险评价、污染土壤安全利用及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等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引进和推广适用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推动建设土壤污染防治的科技支撑体系。加强成果转化源头建设,推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研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扶持相关领域企业发展。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区科委、区环保局、区财政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建委、区卫计委、区教育局、区房管局等参与)

  (五)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扶持环保企业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和技术研究。严格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区发改委牵头,区科委、区商务委、区建委、区房管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六)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市、区两级财政资金,完善激励政策,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重点用于土壤污染修复、土壤调查监测、土壤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建设、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等方面,鼓励扶持相关企业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方面的工作。(区财政局、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建委、区房管局、区国税局等参与)

  (七)发挥市场作用。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多渠道筹措工程项目资金,建立多元化环保投资机制。支持政策性银行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综合融资服务。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充分发挥资金成本优势,帮助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优化债务结构。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区发改委、区环保局牵头,区财政局、区金融办等参与)

  (八)依法公开信息,引导公众参与。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定期公布全区土壤环境状况。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天津便民服务“88908890”专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微博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根据需要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监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区环保局牵头,区建委、区市容园林委、区房管局、区规划分局等参与)

  (九)积极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请区检察院、区法院牵头,区市容园林委、区房管局、区环保局、公安和平分局等参与)

  (十)开展全民宣传教育。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制定完善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充分利用电视媒体、报刊宣传栏、网络等媒体,采取丰富多彩的方式,结合全国土地日、美丽天津建设、津沽环保行、世界土壤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开展全区土壤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努力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区环保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建委、区市容园林委、区教育局、区房管局、区规划分局等参与)

  五、实施保障

  (一)明确政府土壤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区人民政府对区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各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是贯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主体,要认真落实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结合本部门职能,细化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各项任务和工作目标按时保质完成。(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建委、区财政局、区房管局、区规划分局等参与)

  (二)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切实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牵头部门要切实做好相关任务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向区人民政府汇报。参与部门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建委、区市容园林委、区财政局、区房管局、区规划分局等参与)

  (三)落实排污企业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确保环境风险防范、土壤污染防治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区环保局牵头,区商务委、区国资委等参与)

  (四)严格目标任务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区人民政府与各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重点工作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区委组织部牵头,区环保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区人民政府对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并对相关区域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措施。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调整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牵头,区环保局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相关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区财政局牵头,区环保局参与)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31日印发


政策解读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主办单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334号   津ICP备05000681号   网站标识码:1201010001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196661,举报邮箱:hpqzfb18@tj.gov.cn

微博
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