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廉政勤政谈话提醒工作办法的通知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廉政勤政谈话提醒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廉政勤政谈话提醒工作办法》已经和平区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廉政勤政谈话提醒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系统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促进廉政勤政,按照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区政府系统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有必要进行廉政勤政谈话提醒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三条 根据《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平政〔2012〕3号)和区政府领导同志的工作分工,区长负责对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系统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谈话提醒;副区长、区长助理负责对分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谈话提醒;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对本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提醒。
谈话是双向的,谈话人也应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廉政勤政谈话提醒:
(一)有群众反映或举报的;
(二)有苗头性问题或发生事故不够问责的;
(三)在审计中发现有轻微问题的;
(四)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团结的;
(五)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
(六)懒政怠政、不作为、慢作为,工作中推推动动、缺少担当的;
(七)工作作风不够扎实、精神状态不够好的;
(八)提拔任用、岗位轮换或承担重大任务的;
(九)个人或家庭遇有婚丧喜庆情况的;
(十)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
(十一)其他需要廉政勤政谈话提醒的。
第五条 廉政勤政谈话双方应坦诚交换意见。谈话人应讲明谈话原因,认真了解情况,指出存在问题,帮助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督促及时整改。被谈话人应如实说明情况,没有问题应予澄清。
第六条 廉政勤政谈话提醒一般采取个别谈心方式进行。对领导班子的问题或领导干部普遍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会议提醒或集体谈话提醒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和平区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廉政勤政谈话提醒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