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和平区第八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凝聚民族情感、筑牢国家统一根基的精神纽带。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强国建设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也是延续城市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区域文明交流互鉴、提升城区文化软实力的必然要求。
二、目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夯实我区非遗保护传承基础,通过系统性举措实现非遗代表性项目有效存续,构建科学规范、运转高效的工作制度体系。着力提升人民群众对非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让非遗在服务当代社会、造福辖区群众中发挥更大价值。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助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确保珍贵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生生不息。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项目必要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市级相关工作意见要求执行。和平区非遗资源丰富,做好此项工作,能够有效促进区域文化多样性发展,推动文旅融合等相关产业升级,增进国内外文化交流传播,为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建设文化强区提供坚实支撑。
(二)项目可行性
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维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举措。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通过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维护文化多样性,促进文化交流和融合。
四、主要内容
此次《和平区第八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14项,包括曲艺1项、传统技艺11项、传统医药2项。



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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