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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政策解读

2025年9月16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了《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和平政办〔2025〕7号),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2024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地方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根据国家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6日印发《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我局围绕新形势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需要,对标国家、市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区议事协调机构实际情况,梳理总结近年来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对2022年制定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和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了区级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并达成一致,通过了法律审核和专家评审论证。

二、编制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强化底线思维,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的工作机制,完善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模式。
    统筹协调、联动应对:发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单位协作,实现统筹有力、运转高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做好应急准备,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强化灾害全过程管理。
    三、编制过程
    1. 前期调研:结合和平区自然灾害特点,做好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案例分析,完成好前期调研准备工作。
    2. 草案拟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规,参考《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结合本区实际形成初稿。
    3. 意见征集:2024年9月26日和2024年10月28日,我局分别两次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其中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和区红十字会4个单位共回复7条意见建议,采纳7条,经充分沟通,意见达成一致。2024年12月23日我局将本预案发布到“和平区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未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

4.推演评估:对《和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行桌面推演,并形成应急推演评估报告。

5.法律审核:我局组织律师事务所专职人员进行法律审核,形成关于对《和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后评估合法性论证意见。

6.专家评审:我局组织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论证,并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7.衔接审核:我局组织业务科室对本预案进行衔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主要内容

《和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由总则,组织指挥体系,灾害救助准备,灾情信息统计报告,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应急保障,附则等八个部分组成。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风险分析等。以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位预案为依据,明确本预案适用范围;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统筹协调、联动应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结合和平区实际,全面分析我区面临的主要自然灾害及危害后果。

(二)组织指挥体系。在上位预案的指导下,完善了和平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办事机构及职责,根据议事协调机构改革后全区有关部门的职责调整,明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及职责。同时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后,可将应急指挥体系与自然灾害救助体系指挥职能进行合并。

(三)灾害救助准备。包括及时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各项准备、及时报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加强值班值守等相关内容。

(四)灾情信息统计报告。包括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告、统计分析、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共享等工作。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统计报告及时、准确、全面。

(五)应急响应。明确了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包括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规定了各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和结束的实施主体及程序,细化了应急响应期间的工作内容,进一步完善本区自然灾害救助措施,突出实战实效。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包括灾后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结合有关法律法规、上位预案,完善了灾后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具体工作举措,明确了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冬春救助措施。

(七)应急保障。重点明确了资金保障、物资保障、通信和信息保障、装备和设施保障、应急队伍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科技保障、宣传培训演练和沟通协作等方面内容,突出平战结合,一体推进。

(八)附则。包括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责任和奖惩、预案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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