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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平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的解读说明


 

一、文件制定目的和意义

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收官之年,确保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是建设法治政府第一位的要求。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全面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切实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是促进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充分发挥法治政府“关键少数”的重大作用,对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产生积极影响。

二、文件制定的法律依据

《和平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天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津政办发〔2020〕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借鉴了其他省市区的经验做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文件主要内容

《和平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全文共1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涵义和范围,确保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正确适用;

(二)明确需要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范围,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构成;

(三)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保障重大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四)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前应当履行的相关程序以及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及相关程序,保障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有序开展;

(五)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庭审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程序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时应当履行的义务;

(六)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监督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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