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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19年11月11日,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国资委及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体系,并在2020年6月底前实现制度全覆盖。2019年12月23日,市国资委下发《关于做好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区国资委借鉴《天津市市管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津政办发〔2017〕109号),结合自身情况,在2020年6月底前制定违规经营责任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按照国务院及市政府的要求,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和平区出台了《和平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二、具体内容 

该方案分为七章、共三十九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本办法制定依据、原则及适用范围(适用于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规定了在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及风险管理等九个方面的哪些具体情形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明确了资产损失的认定依据,资产损失金额的认定标准,划分了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的金额标准。第四章“经营投资责任认定”明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并根据工作职责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规定了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分为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外,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的组织处理、扣减薪酬做出了详细的划分。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明确了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遵循相关程序组织实施。区国资委要加强与巡察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企业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监事会、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形成协同规范的工作机制,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第七章“附则”要求企业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国有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股东代表未按照出资人指示或未按照制度规定将参股公司的决策情况上报出资人,造成国有权益损失的,应当参照本办法追究责任。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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