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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贯彻落实〈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19年6月4日,区政府办印发了《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贯彻落实《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平政办〔2019〕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该《条例》,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区司法局研究起草了《和平区贯彻落实<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工作实施方案》,从指导思想、总体要求、组织领导、工作方式、职责分工、工作要求六个方面对贯彻落实《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实施方案》的起草情况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贯彻执行标志着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长效化的轨道。为了全面保障该《条例》的贯彻实施,区司法局严格落实春江区长、李明副区长和市司法局领导的指示要求,主动配合区文明办和区政府办等部门,强化责任分工,狠抓监督落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进行梳理整合,反复征求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的意见,确定各相关单位在贯彻落实《条例》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研究起草了《和平区贯彻落实<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实施方案》,从而全面推动各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担当作为、严格执法,不断加大对违反《条例》不文明个人的惩戒力度,在和平区范围内对违反《条例》的违法行为形成高压震慑,为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提供了高效的执法保障。 

二、征求意见的情况 

区司法局研究起草《和平区贯彻落实<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工作实施方案》后,在两次征求全区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形成本方案。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明确了贯彻落实《条例》工作的指导思想,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提出成立“和平区贯彻落实《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集中宣传、学习培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式,对区文明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司法局、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和平分局、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城管委、区综合执法局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在贯彻落实《条例》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分工。最后对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提出要求,一是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二是要细化分工,责任明确;三是要形成合力,规范执法;四是要加大宣传,注重引导;五是要强化监督,完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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