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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平区区属党政机关闲置房产出租出售工作制度(试行)》的解读说明


2020年4月10日,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和平区区属党政机关闲置房产出租出售工作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 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制度》的背景

《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2019年8月,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专门力量对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区属公司的房产情况进行了排查。2019年12月14日,区政府召开了房产地产推动会,基于我区党政机关闲置房产的情况和我区作为天津市中心城区的特殊性,结合我区实际,有必要根据《办法》的具体规定,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制度,以有利于处置工作的全面展开,加强和规范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闲置房产的管理,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

二、《制度》的重点内容

《制度》共四章十九条,分为总则、出租闲置房产、出售闲置房产及附则等内容。《制度》明确了我区党政机关闲置房产的认定标准、处置原则、具体的处置方式及处置流程等程序性的主要问题,突出强化了处置全流程中的透明性及可操作性。

(一)处置分工

《制度》明确,在切实满足区党政机关正常办公需求的前提之下,由领导小组对处置闲置房产进行全程决策部署,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对处置工作的事前、事中及事后全流程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其它各成员单位之间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快推动处置工作的尽快进行,保障处置工作全面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处置方式

《制度》规定,处置党政机关闲置房产主要采取出租及出售两种方式。

1、适宜采取对外出租方式的闲置房产,重点在于结合出租标的自身的特点及各项要素,以区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租金标准为参照,并比照市场价格,严格制定租金标准,选定出租途径,并对出租全流程,尤其是其中涉及到的历史风貌建筑、文物建筑出租标的加强动态监督,确保出租过程依法合规。

2、适宜采取出售方式的闲置房产,根据《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售之前应报区财政部门的审批同意之后方能具体实施。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出售的适格主体,但考虑到此方式涉及到国有资产安全,且处置过程中必然涉及到权属变更转移,相较于出租而言,应更为慎重。为此,应按照评估价值的不同,采取分级决策方式,分别由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出售,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处置实施。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安全,重点在于确定出售价格,聘请有专业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出售标的物进行价值评估,从而确定其真实的市场价值,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代理,全程操作具体的出售事宜。

(三)处置流程细化

《制度》分别对出租、出售闲置房产的流程进行细化,对承租方、购买方的考察、选定、签约、房屋养管、权属变更登记、资金收入的交接、归属等环节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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