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平区区属党政机关闲置房产出租出售工作规程(试行)》的解读说明
2020年9月2日,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和平区区属党政机关闲置房产出租出售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规程》的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和平区党政机关闲置房产的管理,推进闲置房产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为贯彻落实《和平区区属党政机关闲置房产出租出售工作制度(试行)》的文件规定,保障区属党政机关闲置房产出租出售工作的全面开展而制定。
二、《规程》的重点内容
(一)闲置房产的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1、处置范围:
区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闲置房产。
2、基本程序:
方案应先报请区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按照所选择的出租或出售的处置方式的不同,分别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或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闲置房产处置的具体办理程序
1、采取出租方式处置的房产,原则由房产权属单位拟定处置方案,已移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闲置房产,可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出租方案,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备案后实施。
2、采取出售方式处置的房产,统一由房产权属单位负责拟定并报送处置方案,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最终的处置方案。对涉及处置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处置方案,应由领导小组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涉及处置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处置方案,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三、《规程》的解释权
本工作规程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房产处置所得收益归集及使用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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