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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平区区属党政机关闲置房产出租出售工作规程(试行)》的解读说明



2020年9月2日,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和平区区属党政机关闲置房产出租出售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规程》的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和平区党政机关闲置房产的管理,推进闲置房产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为贯彻落实和平区区属党政机关闲置房产出租出售工作制度(试行)》的文件规定,保障区属党政机关闲置房产出租出售工作的全面开展而制定。

    二、《规程》的重点内容

(一)闲置房产的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1、处置范围:

区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闲置房产。

2、基本程序:

方案应先报请区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按照所选择的出租或出售的处置方式的不同,分别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或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闲置房产处置的具体办理程序

1、采取出租方式处置的房产,原则由房产权属单位拟定处置方案,已移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闲置房产,可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出租方案,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备案后实施。

2、采取出售方式处置的房产,统一由房产权属单位负责拟定并报送处置方案,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最终的处置方案。对涉及处置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处置方案,应由领导小组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涉及处置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处置方案,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三、《规程》的解释权

本工作规程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房产处置所得收益归集及使用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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