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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8号令)等有关规定,以上单位可在相关处罚义务履行完毕且最短公示期期满后(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日起,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具体认定标准可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线上申请信用修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可登录“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一件事“一网通办”指引专栏(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yxf/lczy/)或“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指引专栏(https://credit.fzgg.tj.gov.cn/xyxfzy)查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函》,请以上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行政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函》,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和平区民政局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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